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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概念,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16:33:02浏览239次

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1.动作条件不同。举证责任适用于任何情况,而举证责任只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一样。在案件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另一方胜诉。

3.科目不同。案件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之一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中,举证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果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举证责任将从原告转移到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要承担真伪不明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双方无法做出预期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稳定原则。

5.目的不同。举证责任是查明事实,但总有查不出事实的案件,法院也无法判决双方败诉。基于公平原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是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举证责任分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且举证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4、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5、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三、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举证责任不仅包括提供证据的行为,还包括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只有在作为判决依据的主要事实真实性不明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客观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是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不存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相互转移的问题。

2、真实性不明是举证责任的前提。如果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有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有证据但不能证明,以使法官能够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的状态。当法官无法确定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时,应考虑由谁依法承担因事实不清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因此,举证责任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指导法院做出判决。

3.真实性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判断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因为法院只要确定了主要事实的存在,就可以决定是否适用实体法律法规,然后做出判决,这样就不会出现不明确的情况。

4.法院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举证责任是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而且,在涉及单一请求权时,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不能由双方承担。因为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做出一种判决。如果对原告或被告不利,这种不利不能由双方分享或分担。

5.举证责任不同于索赔责任。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自己的事实而提出的责任。当事人未能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倡导责任并不是基于无法证明一个重大事实的不利后果。主张责任的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否则法院不会知道事实存在,也不会以事实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导致不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6.举证责任制度并不是鼓励法院使用举证责任制度下的判决,而是希望通过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促使当事人举证,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使法院做出的判决在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一般来说,只有部分通过举证责任的案件,在无法确定需要证明的事实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判断,而大多数案件可以按照认定的事实进行判断。

以上是关于“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既然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是诉讼的关键,那么举证责任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就集中在举证责任上。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王法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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