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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举证指引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10:03:02浏览126次

 【案情介绍】

2004年7月28日,被告人周驾驶一辆东风自卸车和一辆迎面驶来的桑塔纳桥轿车。汽车右保险杠撞上了一辆在右侧行走的自行车的尾部,造成推自行车的原告赵重伤。根据当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通公(2004)字第23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此次事故由被告人周负全部责任,原告人赵不负任何责任。2004年12月20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认定:

1.赵在2004年7月28日的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经过治疗,临床效果稳定。现在在我们实验室检查,结合医院相关病历,发现他脑损伤后恢复较差,脑功能障碍,四肢瘫痪(三级以下三肢以上肌力),双眼失明,双耳听力受损,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否则,他的生命无法维持。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1-C条,赵的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

经法院查明,原告赵,女,1968年出生,农民,主要家庭成员:其丈夫杰,1967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三级伤残,不能自理。大女儿,协女,14岁;大儿子谢紫,12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赔偿费用如下:赵住院147天,医疗费29,012.50元,误工费147天日9元=1,323元,护理费147天2人9元=2,6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7天日15元=2,646元伤残津贴一级,其中被抚养人的丈夫被解除某种残疾(三级残疾),年生活补贴2535元 20年=5.07万元,被抚养人的大女儿被解除女儿14岁,年生活补贴2535元补贴4年=10140元。被抚养人长子谢紫,12岁,年生活补助2535元 6年补助=15210元,残疾用具费2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共计209731.50元。法院判决周赔偿赵各种费用209,731.50元。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家属生活费的一般计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解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上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以下结合规定,对上述情况下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有

首先,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需要通过伤残等级来认定和确认。本案伤残等级为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他情况下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按照劳动法的原则,都是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在5-6年级丧失劳动能力,也有一部分在7-10年级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对于5级以下伤残等级是否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明确规定,操作因地而异,法官有更大的决定权。 第二,确定谁属于随军家属。赡养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前者一般是孩子或领养的孩子,后者一般是有赡养关系的老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亲属。这种抚养关系必须有户口本或民政部门证明等权威证据证明。如果没有权威证据,也可以通过居委会证明或医院出生证明等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扶养关系,但这些证据的效力低于户籍簿等官方文件。本案原告子女不是成年人,丈夫也是三级伤残,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再次,确定被抚养人的户籍和年龄,都需要通过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件进行确认。最后通过当地统计部门,可以得到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和被扶养人居住或经常居住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依法选择最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计算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家属的计算有两个限制。 第一,如果被抚养人有其他被抚养人,被害人只会得到其赡养责任范围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的丈夫有劳动能力,原告只需为所有被抚养人承担一半的赡养责任,被抚养人生活费减半。二是总量限制。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在身体健康或者死者健在的情况下,每个月可以花掉自己的总收入,扣除自己必要的生活费(包括积蓄)后的剩余部分,可以用来支付赡养他人的生活费。换句话说,家庭的所有个人费用都包括残疾人的费用。所以,如果累计计算,就会出现丧失劳动能力后的抚养能力远高于丧失劳动能力前的情况。

本案有三名被扶养人,原告可以主张比上诉法院所在地和被扶养人居住且前一年经常居住的农村居民年平均生活消费水平更高的标准。假设以2535元为标准,丈夫计算20年,两个孩子分别计算4年和6年。但根据司法解释,最终确定的金额不是若干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之和,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即实际按照被抚养人为一人的标准计算。

 【技巧提示】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通常很难证明受抚养人。在中国一些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户籍管理制度混乱,许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孩子没有户籍,俗称黑户。没有法律程序来确认这些孩子的出生和存在。当父母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时,这些孩子的身份鉴定就成了证明其受抚养人的难点。当事人不能提供户籍证明的,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抚养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关系以及被抚养人的年龄,否则不支持抚养费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尤其是村委会组织的证明。证据的有效性由法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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