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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交付后可否撤销,婚前赠与还是彩礼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21:30:04浏览143次

以结婚为目的,男方通常在婚前订婚期间向女方支付一定标准的彩礼。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在合同法上一般认为是赠与,但如果后来没有结婚,则赠与会被撤销,即支付彩礼属于有条件赠与合同。笔者认为,如果赠与的法律性质是真命题,那么赠与不具备效力或解除的条件,可以撤销。原因如下:

1.交付和收取彩礼的行为不构成有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

所谓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作为赠与无效的条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实现。《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效力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满足时生效。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得到满足时无效。”就彩礼行为而言,如果是礼物,男方的真实意图是以结婚作为礼物生效的条件,如果结婚愿望没有实现,则礼物无效。显然,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在条件不满足时无效。与《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完全不同。

2 .如果彩礼的交付是有条件的,当接受方阻止结婚条件得到满足时,礼物即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效力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满足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履行的,视为条件已经履行。基于此,我们假设丁收到C男3万元彩礼后,同意于5月1日领取结婚证。当天领取的话,可以认为赠与合同生效没问题。如果丁为了自己的利益重新选择配偶,拖延和不公正地阻止了与丙男结婚条件的实现,是否可以认为该婚姻条件是根据具有生效条件的合同的法律规定而实现的?如果可能的话,丁也不必因为自己的原因承担彩礼的义务。如果不可能,那么支付和收取彩礼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合同法中具有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婚姻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不基于取消赠与合同的权利。

在实践中,所谓取消彩礼就是交货后取消彩礼。撤销权受预定期间的限制,即预定期间超过一年,赠与人的撤销权即丧失。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必须合法。婚姻个人关系不成功的,超出《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因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因此,这种撤销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如果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则意味着赠与合同自交付时成立并生效,而不是自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不从结婚同居订立时生效,即确定赠与自交付时生效,完全颠覆了男方婚姻作为赠与条件的真实含义,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或合理理由在合同法、婚姻法中全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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