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20:57:02浏览71次
婚约期间女方收到男方大量彩礼,登记结婚后未同居。12月4日,在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彩礼1.7万元返还男方。
张,湖北省郧西县嘉禾镇人,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李,一位来自同一家乡在外打工的年轻女子。双方逐渐形成了良好的印象,建立了婚约关系。订婚期间,李和家人收到了张的一大笔彩礼,仅现金就有1.5万元。2007年5月30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李提出,只有张盖了楼他才会嫁过去,而张就抓紧时间盖了楼。大楼建成后,李仍然拒绝进门,并提出要解除婚约。无奈之下,张状告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受理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同居,法院应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