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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返还彩礼新规定,婚前同居可以不还彩礼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22:06:02浏览102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一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结婚时向对方索要大量彩礼,婚后以夫妻名义短期同居,不愿意继续同居,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对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因此,同居时间较短且未登记结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解除婚姻关系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单方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来判断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我们相信,如果嫁妆钱已经用于日常消费,是不会退还的,婚礼期间的实际费用也不会退还。双方见面时收到的礼物将作为礼物处理,使用时间较长的衣服和饰品不予退还。此外,根据案件事实,区分双方过错,按照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公平对待,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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