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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新娘交换是中国的一种民俗。俗话说“就算婚姻变了,彩礼也还不了。”。但今天下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一对未办理合法结婚手续的年轻“夫妻”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女方退还男方母亲支付的2万元彩礼,打破了这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5:48:01浏览77次

小兰和袁老太的儿子李光去年11月建立了关系。2月12日,袁老太一家拜访小兰父母。袁夫人为了表示诚意,当场给了小兰2万元,让她买自己喜欢的东西。没想到,两个月后,李光提出和小兰分手。两万元彩礼对于退休的袁老台来说不是小数。因为这个原因,袁太太和儿子并没有因为这件事去找小兰。但是小兰不同意还钱,态度很坚决。理由也充分:这笔钱是老太太自愿给的,不是她想要的;况且分手也是对方提出的。

几次要钱后,袁夫人把小兰告到了法院。

宣武法院认为,袁老太因儿子与小兰的恋爱关系,在随家人探望小兰父母时,当场给了小兰2万元的礼物,符合彩礼性质。支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礼物。但前提是有一天对方可以和自己或者更年轻的男性结婚。当婚姻附加条件不能满足时,对方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因订婚支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到的彩礼全额返还。由于被告与原告儿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彩礼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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