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1 07:57:02浏览14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在(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
(三)婚前付款,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
有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我国在处理婚姻合同时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种解释,解除婚约后返还彩礼和离婚后返还彩礼并没有具体的区别,比如如何把握返还金额,如何确定生活困难等。因此,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在我看来,我们通常理解的‘给付款人生活造成困难’应该被视为返还彩礼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应以付款人生活的绝对艰难为准。但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时,只要造成付款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该返还。
只要符合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责令对方支付彩礼,但不能要求三种情况都存在。至于返还的数额,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返还彩礼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经核实的彩礼数额作出判决。但在婚姻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属于法院认定的彩礼,就应该全额返还。
以上是边肖专门为大家安排的返还彩礼的情况。彩礼可以退回的情况只有三种,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婚前支付,给付款人生活造成困难的。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彩礼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发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