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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的增值部分应该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房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9 09:10:03浏览139次

[案]2006年底,李某以结婚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为30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贷款10万元。李某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婚后,李和妻子偿还了贷款6万元。现在正在起诉离婚,认为房子已经升值到40万元,不包括李首付的20万元,要求婚后将房子增值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分割出去。[纠纷]李某认为该房产是婚前自己购买的。虽然夫妻婚后一起归还了房屋贷款,但他们还没有还清房屋贷款。只有共同偿还的房屋增值部分才应该分割。认为,房地产的增值部分是李首付20万元形成的投资收益。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方的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双方,应当分割。[判决]经评估,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40万元。经审理,法院认定婚后共同还款的增值部分可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判处李向支付4万元。[评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弄清楚谁拥有房子的真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依法登记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未经登记,本公约无效。”根据该条,该房产为李某合法所有。因此,本案应以货币形式将房屋的增值部分分配给夫妻双方。关于陈某认为房地产的增值部分是李某投资的收益,这是否正确?陈某的主张基于第《**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律第11条,该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然而,该解释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个人财产的收入应由双方共同拥有。没有规定一方婚前投资,婚后所得归双方共同所有。更重要的是,将一个人为结婚而购买的房子定性为投资也是错误的。本案的处理方法和李某的观点涉及两个问题:1 .婚后共同还款形成的房地产增值部分是否为双方共有;2.未偿抵押形成的房地产增值部分是否为双方共有。婚后共同还款形成的房地产增值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它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和公众的认可,在此不再重复。用于尚未偿还的房屋增值部分。作者认为它不应由双方共同拥有,理由如下:1。尚未偿还的增值部分不确定。不可否认,房子有降价的可能。还款期内房价下跌时,还款人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分割款。此外,在抵押贷款还清之前,贷款银行是财产的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财产的增值将不复存在。2.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偿还贷款以保持增值收益,而另一方将不再参与偿还贷款。如果是这种情况,双方将分享增值利益,这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尚未偿还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归继续偿还贷款的一方所有。法院判决李某在本案中应向陈某支付4万元,这是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的办法。根据以下逻辑:双方共同偿还6万元,占30万元房地产购买价格的五分之一。目前房地产升值40万元,这五分之一变成了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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