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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对夫妇同时拥有多处房产时,他们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房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0 08:10:03浏览106次

婚后,郑先生和胡女士用他们的营业收入购买了一批房产。现在他们的孩子已经开始了家庭和事业,由于各种无法调和的矛盾,他们正面临离婚。目前,他们在北京拥有两套房子,分别价值150万元和250万元。在上海拥有价值150万元人民币的房地产;我在广州拥有一处房产,价值100万元。问:结婚后房地产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郑先生与胡女士分割财产的条件大致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认识到上述房地产的价值,并能就分配方案达成协议,他们只需要弥补差额。例如,胡女士在北京购买了两处房产,郑先生在上海和广州购买了房产,胡女士应赔偿郑先生75万元。如果胡女士在北京购买了一套小公寓,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小公寓,而郑先生在北京购买了一套大公寓,在广州购买了一套小公寓,郑先生将赔偿胡女士25万元。

如果双方能就房屋分配方案达成一致,但不能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可以采用定价补偿的方法,即在四套房屋的价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获得较高价值房屋的一方将按房屋差价的一半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不能就物业分配方案达成一致,且双方都不愿意放弃该物业的所有权,则可采用招标方式,每套物业支付**高价格的一方将获得该套物业。四套房产通过招标分配后,一方将按照招标时的价格补偿另一方。例如,如果郑先生在北京以155万元和245万元赢得两处房产,而胡女士在上海和广州分别以160万元和120万元赢得房产,郑先生应赔偿胡女士60万元。

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购买个人财产,可以对该部分财产采取拍卖分割的方式,双方应平等分享收益。如扣除拍卖费用后的价格为90万元,则郑、胡拍卖双方均不愿收购的广州房地产后,各得45万元。

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时,首先要遵循本章**节提到的房屋分割的基本原则,即由谁来照顾孩子、谁没有过错、谁生活有困难等。根据这些原则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房屋的人应当赔偿房屋价值的另一半。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子女扶养权的归属和双方的过错责任往往直接影响到财产的**终归属。

如果双方条件大致相等,不能按上述原则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且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达成一致,则应以招标、价格补偿和拍卖方式分割房屋。使用这三种方法处置房地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运用三种方法分割房屋的前提是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达成一致。如果双方能够就这两个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会主动干预。

2.采用招标方式时,双方条件应大致相等,双方同意采用招标方式。如果双方的条件不同,比如一方有过错,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按照分割的原则来确定,所以招标方式不适用。

3.当划分一个房屋时,只能应用一种方法,而当划分多个房屋时,这三种方法可以一起使用。如果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房子需要分割,那么根据双方对共有房屋的不同态度,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任何一方主张,o

4.在诉讼中使用这三种方法分割不动产时,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同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确定诉讼房屋的价值。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涨,很多房产的价格在双方离婚时已经远远超过了原来的购买价格。由于住房已经成为公民的必需品,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价值非常重,并且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协商不成时,双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组织招标、评估或拍卖,以达到分割房屋真实价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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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石家庄市某区的张先生在买房时遇到了麻烦。房子的主人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父母离婚了,未成年人和他的母亲住在一起。张购买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未成年人的母亲签字。合同签订后,张先生立即支付了首付款,然后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手续。银行贷款被批准后,卖方食言,称只有一名监护人签署了合同,而孩子的父亲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他要求取消《房屋买卖合同》。当然,这个要求被张断然拒绝,于是他求助于律师。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未经两名监护人签字确认。销售合同有效吗?

首先,本案中的财产所有人之一是未成年子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其父亲或母亲可以作为其民事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妇女的母亲作为子女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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