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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婚姻法如何分割离婚不动产

来源:离婚房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0 11:50:03浏览90次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判决房屋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引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配偶一方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者配偶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为大家编写和介绍的关于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和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离婚不动产分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在处理房地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时,签订这份协议要容易得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您的律师五六懂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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