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哺乳期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6 16:18:03浏览1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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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和另一方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