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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2 20:30:04浏览97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法机关于2001年修订了1980 《婚姻法》。修订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明显例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改进和补充。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内容,而且为离婚时无辜一方要求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它对引导和规范中国婚姻家庭健康发展具有导向作用。笔者试图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并针对相关立法的不足提出一些看法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完善新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构成要件的措施

介绍

1.1研究意义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尽管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诸多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理论研究的需要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此,研究该制度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1.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是不同的。婚姻和家庭中的幸福是每个人的人生追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往往适得其反。我们的婚姻和家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引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也趁机涌入。封建思想出现了,有些人过上了富裕的生活后就把糟粕扔掉了,包括“二奶”、养小蜜、找情人,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在现阶段,限制和制裁这种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修订了《婚姻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修改了一些与时代和制度不相适应的条款,使婚姻法更加完善和成熟。尤其是离婚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家庭法的不断改革中得到逐步完善和保留。根据现行第《法国民法典》号第266条的规定,"如果因一方配偶的单方过错而离婚,另一方配偶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1)如果无辜一方的配偶因离婚而遭受财产权或期待权的损害,有过错的配偶应支付合理的赔偿。(2)如果配偶一方的人格因导致离婚的情况而受到严重损害,法官可判给一定数额的赔偿作为安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害赔偿、抚慰金和财产损失赔偿。一些国家甚至包括对财产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

但是,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是第46条的规定。该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过错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同年,**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高人民法院于11月15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这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的基础上,为了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配偶的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婚姻破裂的制度。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受害人有权向侵权方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离婚是由一方的特定重大过错造成的,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一种或多种。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辜的一方提出。第三,必须有过错,即必须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第四,损害是由对方的上述重大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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