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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48小时死亡,工伤48小时死亡标准

来源:工伤死亡作者:骑郁 时间:2022-06-27 08:06:17浏览85次

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吗?未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处的“48小时”,成为工伤认定最难闯的一道关,以至于像马殿臣这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那些职工的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有着高度关联性的案例,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对死者家属来说,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其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有人会说,法律既然规定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就应该严格地遵守。现实中,像马殿臣这样的案例占了大多数,但也并非没有例外。

2022年在广西发生的一个案例:梁某因公出差,死于返程途中,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家属没有放弃,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二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视同工伤。

广西检察机关办理本案过程中,认为在现行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站在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并通过提出抗诉的方式依法监督纠正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生效判决。

不得不说,广西检察机关办理本案过程中既没有突破法律,也最大化地兼顾了人情。

无独有偶,发生在靖西市龙临镇一则真实案例也因为存在其特殊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没有简单根据“48小时”规定去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下面的截图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靖远司法)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障。其实重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量:

一是遵从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济,满足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虽然马殿臣是在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但从马殿臣被送至医院抢救到被宣告死亡,一直无意识、无自主呼吸,自始至终须依靠呼吸机等意识之外的强制力维持部分生命体征,一旦撤除上述设备和措施,所维持的生命体征迅速消失,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医院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因此,在死亡认定标准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时,从立法目的作出解释,认定马殿臣构成工伤,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向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倾斜的立法精神,又有利于从实质上化解因劳动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和获取工伤保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二是符合公序良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规定,往往使家属需要在继续治疗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与情感、伦理之间作出非常艰难的选择。而马殿臣的家属并没有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而是继续尽最大的努力挽救生命,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

针对该案的极其特殊性,希望法院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合法、准确的裁判,依法保障了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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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给大家贴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号)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工伤保险制度还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

因此,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日本的“过劳死”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鉴于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给予保障。


确如您建议中指出,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和研究。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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