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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律师费多少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饶庆雪 时间:2022-07-25 13:47:19浏览95次

工程款拖欠律师费多少,借款不还,被判还本付息、律师费 12种情况下,律师费败诉方承担

借款不还,被判偿还本金、利息、律师费

12种情况下,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一、案件情况

2016年2月26日,张三、李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出借80万元给李四,借款期限为30天,若李四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张三将款项出借给李四。借款到期,经张三多次催收,李四仅归还40万元,尚欠40万元未归还。

法院判决如下:

1.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支付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3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支付律师费3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李四承担。

二、律师点评

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四向张三借款到期,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2.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民法典》第676条)

3.本案因李四违约行为所引发,事前在律师的建议下,张三在《借款协议》中对律师费承担方式进行了约定,且该笔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故法院对张三要求李四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律师建议或意见

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借贷关系,建议事前委托律师尽职调查,初步分析对方的资金情况,涉诉情况,并委托律师起草更专业、更完善的借款合同等,才能有效保障资金安全,减少风险。能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尽量抵押或其他方式担保。事后,对方逾期违约,守约方可委托律师参与协商,协商无果,及时起诉到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四、12种情况下,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情况,尤其是在不满足其余11种的情况下,律师强烈建议通过约定律师费承担的方式,来避免维权的成本增加。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540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691条规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著作权侵权案件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商标权侵权案件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7.专利权侵权案件

《专利法》第71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8.网络侵权案件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9.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10.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1.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2.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作者:吉康律师

2019年10月

2021年11月补充

吉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共产党员,512地震志愿者,四川省律协民商事专委会委员,律所民商事法律事务部部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执业期间主攻民商事案件及专研重大、疑难问题。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借贷担保、劳动争议、房产工程、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公司顾问、商务谈判等。将案件做厚做深,再将案件做薄做简。

联系方式:13060000234(微信同号)

工程款拖欠律师费多少,原告工程款被拖欠,委托律师诉讼维权|广西南宁律师推荐

【案 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宝安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惠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住所:惠州市。 原告诉称,2017年0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惠州XX公馆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位于惠州市惠城区XX南路X号的高低压配电工程进行安装,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后15 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款95%,剩余总价款5%作为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届满15个工作日内支付。 涉案工程竣工后,经中国南方电网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已投入接电使用。双方于2019年1月3日进行结算,签订《惠州宝晟公馆高低压供配电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为人民币3,233,023.72元,被告自2017年08月25日起,分8次共计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98,348.81元。

根据《工程安装合同》4.3 条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月24日前支付总价款的95%作为尾款,但其至今仍拖欠人民币773,023.72元未付。逾期付款的,被告应按《工程安装合同》16.2 条的约定,每天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未付款的10%。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已逾期553天,违约金按每天人民币2,000元计算已超过拖欠款项的10%,违约金应以拖欠工程款人民币773,023.72元的10%计算,即人民币77,302.37元。 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于2020年12月12日届满,被告应于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保修金人民币161,651.19元。但被告以其逾期553天仍未支付尾款的行为,明确表明其在保修期届满后将拒绝履行支付保修金的义务。根据《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及减少诉累的司法原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保修期届满前支付保修金。

因被告已拖欠工程款长达一年多,原告除了被拖欠的款项损失外,还需另外承担向被告主张债权的律师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114条,依法应适当增加违约金,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73023.7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金人民币161651.19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人民币77302.37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5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共计人民币1056977.28元。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773023.72元给原告深圳市宝安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二、原告深圳市宝安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开具工程款773023.72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惠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广西南宁律师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惠州宝晟公馆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关于律师费以及保修金等,《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相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应付工程款,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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