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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程款8年还能起诉吗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蒙景辉 时间:2022-07-25 14:47:19浏览119次

欠工程款8年还能起诉吗,工程款拖欠6年,且没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一招让对方主动付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主张工程款债权,是每个乙方都享有的民事权利,自然也当遵循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超过3年,乙方依然没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胜诉权。

因此,在工程款被拖欠后,乙方要么尽快起诉,要么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中断时效,否则诉讼时效一过,这笔钱很可能就拿不回来了。那超过3年诉讼时效,是不是工程款就完全拿不回来了呢?今天,建永就给大家分享一起工程款被拖欠时间长达6年,且期间乙方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但建永律师依然凭借一个小小的举动,成功让甲方主动付款的案例。

2012年,某建设公司与某股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负责股份公司发包的某变电工程,合同总价100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向股份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然后组织人员、材料以及设备进场施工。

案涉工程于2013年8月投入运行,2014年2月,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但股份公司始终未支付尾款,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

期间建设公司曾多次口头催收,但并未形成书面文件。由于始终未能收回应得工程款,建设公司于2019年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我中心代理本案后,由建永5部主办律师宋健波领头办案,经过核实案情,宋律师发现,距离建设公司最后一次向股份公司书面催收已有近六年时间,期间建设公司也未采取任何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如果直接提起诉讼,股份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我方是无法胜诉的。

为了提前规避这一风险,宋律师查阅了大量的类案信息以及最高院对各地方法院的复函,想到了一个办法:在起诉之前,先向股份公司寄送一份询证函。

在询证函上,载明了股份公司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以及履约保证金的事宜。股份公司对询证函进行了签收,并加盖了公章。随后,宋律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对股份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在庭审过程中,股份公司果然提出抗辩,称已过诉讼时效,但宋律师主张,股份公司既然签收了询证函,并在上面加盖公章,应该视为其认可债务并愿意继续履行,故诉讼时效应该从其签收询证函之日起重新计算。

宋律师援引了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以及复函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功让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主张,股份公司表达了和解的意向,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股份公司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本案非常具有代表意义,充分体现了在工程款案件办理中,一个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如果按照常规思路提起诉讼,股份公司只要坚持认为已过诉讼时效,我方就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

但宋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最终以“询证函”为破局点,在股份公司签收询证函后,果断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并在庭审过程中,坚持认为“股份公司对询证函签收并盖章,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确认收到’,而是一种对债务的认可”,这样一来,就成功规避了超过诉讼时效这一风险。

总而言之,在工程款案件办理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工程款律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工程款利益,实现工程款“稳、多、快、赢”四大目标。

欠工程款8年还能起诉吗,工程款拖欠已超五年,紧急发函挽回诉讼时效,成功回款

所谓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意思就是说,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却没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对方,也未依法采取措施中止或中断时效,过后再想起诉的话,就失去了胜诉权。

工程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的一种,同理,乙方在被拖欠工程款以后,如果没有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很可能会面临再也拿不到钱的窘境。因此,乙方被拖欠工程款之后一定要注意相关诉讼时效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第一时间起诉,因为实践中还涉及到甲方财产转移、优先受偿权超期等多种情况,起诉得越晚,拿到工程款的可能性越低。

不过在诉讼时效超期后,也可以采取一些救济措施进行挽回,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起诉讼时效严重超期,但建永依靠紧急发函成功救济,替委托人成功回款的案例。

2012年,某建筑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建设集团公司发包的案涉水电站建设工程,双方初步约定,总工程款约1000余万元。在正式施工之前,建筑公司按约向集团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随后正式组织工人、材料并租赁设备进场施工。

案涉工程工期一年多,于2013年8月完工并验收合格,最终,建筑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14年2月办理了结算,但结算后,集团公司始终拒不支付工程尾款,也未退还建筑公司施工前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其后,建筑公司多次联系集团公司讨要工程款,不过并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一直到2019年,建筑公司一直没能成功回款,最终,建筑公司决定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发现建筑公司上一次向集团公司书面催款已经是5年多以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超期,就失去了胜诉权,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工程款权益,在起诉之前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挽回,于是,我中心先撰写了一封询证函发给集团公司。询证函中,列举了集团公司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的事实。集团公司签收询证函并签字后,我中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成功立案后,再申请了对集团公司的财产保全。

开庭后,集团公司果然以诉讼时效已超期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认为,由于集团公司签收了我方寄送的询证函并签字,可视为其认可了债务并愿意继续履行,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其签收询证函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以后才超期。

由于庭审不利,集团公司表达出了和解的意向,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支持下签署了和解协议,集团公司承诺将在规定时间内,分批次支付所有工程欠款。

本案虽然办案过程并不是很复杂,但却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它充分展示了在工程款案件办理中,一个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是足以扭转乾坤的。本案如果按照普通的诉讼思路办案,集团公司只要坚持认为已过诉讼时效,我方便没有诉讼的可能。

为了避免这一不利局面,我中心通过对类案信息的查询,又总结了最高院各类文书中的观点,决定从询证函着手,当集团公司签收询证函并签字以后,就不再是简单的“确认收到”,而属于一种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主张,基于此,集团公司认为自己已无胜诉可能,于是主动和解,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总而言之,在工程款案件办理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工程款律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工程款利益,实现工程款“稳、多、快、赢”四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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