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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官司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来源:律师口碑作者:苟野 时间:2022-07-26 22:37:22浏览113次

金融官司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律师教你怎么跟银行、小贷公司打官司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官司,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如何跟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打官司呢?别急,先看以下模拟回合:

第一回合:

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全部加起来,高于一年期LPR(目前是3.7%)的四倍(年利率14.8%)

被告:应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超过1年期LPR的四倍。

第二回合: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第一条,主张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被告:即使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那《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回合:

原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2款: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被告:主张应按照新的通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2018年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问题由来:

原来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支持年利率24%的,故而无论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支持标准是统一的。2020年8月19日修改后,民间借贷的利率仅支持一年期LPR的四倍,不能超过年利率24%。然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明确不适用金融借款合同。那就意味着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上限是仍适用原来的年利率24%还是参照新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两个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适用哪个,因此,作为被告,应积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本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主张:

1、高利贷的定义标准,按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超过1年期LPR四倍的利率部分,属不属于高利贷?如果不属于高利贷,法院为何不支持?结论:超过1年期LPR四倍的利率部分属于高利贷。

2、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资质的放贷机构应出示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超过1年期LPR四倍利率的文件。如果不能出示,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通知,都强调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当时,两份通知的本意明显要求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只不过以前民间借贷支持标准为年利率24%,故不存在冲突。如今冲突发生,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调整,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2020年已修改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标准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应参照执行新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律师建议:如遇到金融机构起诉主张的利率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应积极应诉抗辩争取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疫情。

金融官司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民事诉讼流程和民事诉讼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流程:

一审程序:

1、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条件中规定原告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起诉。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民事诉讼律师费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500元—150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1.7%—3.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4%—2.8%;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0.7%—1.5%;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4%—0.8%;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4%,双方协商确定。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30%。

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提供法律咨询,200元/次;

(二)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2000元/件;

(三)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四)一审审判阶段,5000元/件;

(五)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六)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按一审审判阶段收费,但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减半收取。

上述标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按件收费,3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减半收取。

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律师事务所办理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基准收费标准的五倍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由省司法厅另行规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应向当地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七、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计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上述收费项目以外的计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法律服务的内容,工作量、难易程度和律师的服务能力协商确定。

八、相关减免政策

(一)律师办理有关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二)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酌情下浮。

文章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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