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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5年了还能起诉吗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建寄松 时间:2022-08-04 14:32:42浏览120次

工程款拖欠5年了还能起诉吗,5年未交物业费,违约金怎么交?

日照法院2021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01、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案——跨法履行行为应分段适用新旧法

基本案情2013年9月,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需支付违约金。后刘某购买该小区房产一处,物业服务费交纳至2016年3月31日,之后再未交纳。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交纳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但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情形,应以2021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分别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予以判决。典型意义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合同法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但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中不必然适用民法典,已经废止的法律也并非当然不能适用。为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工作提供明确的技术规范和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规定以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作为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判断基准,跨法履行行为应分段适用新旧法。本案的正确处理为跨越《民法典》施行时间点的持续、长期类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具体案件信息(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102民初5453号)

原告山东浮来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来春物业”)与被告丁某某、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诉前调案号,于2021年5月24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浮来春物业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4712.5元及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日照市华东石油集团生活小区业主,原告与日照德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或使用人应在每月的15日-25日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4712.5元未缴纳,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交纳,为此成讼。

被告丁某某辩称:

我不应当交物业费,我当时买房时开发商说是自己的物业公司,当时的物业公司是德兴国际贸易公司,我的物业费从2018年11月没有交,之前的交给了福瑞物业,2018年10月份的也交给了福瑞物业。主要是房产证没办的问题,后续物业费没有缴纳,我们不承认现在这个物业。

案经送达,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华东石油集团生活小区的开发商是日照德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贸易公司),该开发商是案外人日照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物业)的唯一股东,涉案小区开发出售时暂由福瑞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本案被告丁某某、刘某某夫妇二人于2017年10月26日购买了该小区的11幢2504室(建筑面积112.17平方米),开发商在2017年11月1日为被告提供《华东蓝海石油集团生活区入住手册》一份,该入住手册包含《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管理规定》《物品交接清单》《房屋交接清单》等等内容。其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原告浮来春物业与被告丁某某签订,该协议载明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暂定10年,业主自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缴纳物业费等各项费用,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平方米。

2017年8月10日,原告浮来春物业与开发商德兴贸易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第六条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标准为住宅1.5元/月/平方米。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5-25日履行交纳义务。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违约金。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后委托业主委员会月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生效时止;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对涉案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日上门向被告发出《物业催费函》,内容为“尊敬的业主11-2504,您好,贵户物业服务费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共计4712.5元,我公司已多次催缴未果……请你于2021年2月28日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贵户累欠相关费用,逾期我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催缴,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的权利”,落款处盖有原告公司公章,被告丁某某在上述催收函下部书写“属实丁某某”。现原告主张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被告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4712.5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诉讼中,原告自认其自合同签订后的2017年8月15日开始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认涉案小区11栋楼,约有554户,欠费的约100户,暂时起诉了十几户。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小区的开发商是日照德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认可原告现仍然在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现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依据是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24条;原告主张的标的是按照房屋平方计算的,每月每平方1.5元。

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德兴贸易公司是涉案小区的开发商,原告系开发商聘请的物业服务单位,作为开发商的德兴贸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从内容看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原告开始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是2017年8月15日,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发生在2017年10月26日,开发商为被告提供的《入住手册》中包含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载明了原告浮来春物业与被告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自2017年8月15日起,本案原告浮来春物业亦真实履行了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入驻该小区,并于2017年8月15日开始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应按期足额缴纳相关的费用。

原告主张的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4712.5元是否应获支持问题。本院认为,被告自认2018年11月后的物业服务费未交,被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12.17平方米,原告现主张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计算标准按合同约定,故物业服务费应为元4711.14元(房屋面积112.17平方米*1.5元/平方米*28个月),对该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被告事实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被告发出《物业催费函》,函件上载明欠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712.5元”,该处未载明“及违约金”;下部亦载明被告应于指定时间到物业缴纳“相关费用”,亦未载明“及违约金”。可见,至原告向被告催要的2021年3月2日,原告仅向被告主张历史累欠的物业服务费,未主张其他;然至原告催要之日被告仍未缴纳,应自次日起向原告支付占用上述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即违约金,该违约金损失应以4711.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催要之日的次日2021年3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浮来春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711.14元及违约金(以4711.1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浮来春物业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某某、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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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5年了还能起诉吗,定西市陇西县检察院帮助农民工讨回拖欠5年的“血汗钱”

近日,定西市陇西县检察院通过依法履职,帮助6名农民工拿到了拖欠5年的劳务费。

2016年1月,张某某承包了某建筑工程,并雇佣杜某某等6人提供劳务,口头约定每日180至220元不等的工资。2017年4月工程完工后,张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对剩余的47800元劳务费拖延未支付。杜某某等6名农民工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陇西县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立即展开了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杜某某等6人属于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务费是家庭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张某某对其拖欠6名农民工工资的数额也予以认可,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某,从法、理、情的角度向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张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并承诺尽快想办法筹集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周后,张某某将筹措的6名农民工的劳务费送到陇西县检察院。领到“血汗钱”的杜某某激动地说:“劳务费拖欠了5年,我本来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还能拿回来,感谢检察院,感谢办案的检察官。”(定西市委政法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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