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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款拖欠怎么办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载寻芳 时间:2022-08-05 10:07:43浏览104次

工程材料款拖欠怎么办,承包人拖欠材料款,业主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扭转不利局面?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吴某以阿尔文公司的名义,与时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时骏公司位于贵州毕节的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吴某又以阿尔文公司的名义,与通美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向通美公司购买施工材料,总货款157万元。

合同签订后,通美公司按要求供货,但吴某仅仅支付了70万元,剩余87万元未支付。后通美公司以吴某、阿尔文公司以及时骏公司为共同被告,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87万元材料款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时骏公司作为被告,委托建永工程款中心代理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中,多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阿尔文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时骏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以阿尔文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属于挂靠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材料购销合同》均无效。但通美公司依约提供了合格的施工材料,其有权向吴某主张材料款。阿尔文公司同意没有资质的吴某挂靠在其名下承揽工程、购买材料,应对吴某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张,时骏公司曾向原告支付货款70万元,并备注所汇款项为“保温材料材料款”,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有与吴某一起与原告达成买卖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能认定被告时骏公司与原告之间成立买卖关系。

法院查明,这70万元虽然确实是直接支付给通美公司的,但时骏公司是受吴某委托之后才支付的,吴某就这70万元向时骏公司出具了借款单,其后,原告亦出具了收款单,故原告应知晓被告时骏公司系代被告吴某支付货款,并不意味着其有加入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要求时骏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吴某、阿尔文公司向通美公司连带支付87万元货款,时骏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思路

本案中,由于已经支付的70万元材料款系我方委托人支付的,且我方委托人为案涉工程业主方,因此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我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就同一案涉工程,发生过几乎一样的案情,只是原告主体不同,但时骏公司败诉,被法院判决应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为了保障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我中心由赵丽娜律师与宋健波律师联手负责,对最高院曾经判决过的案例进行检索,检索出于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之后,在庭审中加以援引。

同时,赵律师与宋律师在庭审中强调了一点,我方委托人之所以支付70万元货款,系出于被告吴某的请求,仅仅是一种借款行为,不代表愿意承担吴某的债务。我方委托人针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并无拖欠,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经我中心律师据理力争,成功扭转了不利局面,保障了我方委托人的权益!

工程材料款拖欠怎么办,被分包方拖欠工程材料款,以代位权的方式成功让总包方承担责任

四川成都所辖的某县级市政府建投公司将案涉安置房小区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在签订总包合同之后,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公司从我方委托人胡总处购买了大量建筑材料,但直到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工程公司始终未付清所有的工程材料款。工程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总包方建筑公司尚欠自己工程质保金未予退还。

胡总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委托建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我所由梁天海律师负责办案,经过与工程公司多次沟通,结合现有的证据,确认建筑公司确实还有一笔质保金没有退给工程公司,最终决定以代位权的方式,直接起诉总包方建筑公司与业主方建投公司。

法院受理本案后,围绕双方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胡总是否可以以代位权的方式,直接向总包方建筑公司主张款项?

发包方建投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现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结合证据以及此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工程公司确有一笔款项未支付给工程公司,且该款项明显大于胡总所主张的工程材料款。工程公司对建筑公司享有的这笔债权已经到期,同时,该债权并非专属债权,且工程公司始终怠于向建筑公司行使该债权,故胡总向建筑公司主张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中,建投公司系案涉工程建设单位,但其并非工程公司的债务人,胡总以代位权的方式要求建投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全部工程材料款及欠款利息,所有款项由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建投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上诉申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依然拒绝执行,建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将由法院转入胡总指定的账户中。

本案中,我方委托人胡总系对工程公司享有债权,但因为工程公司自身有其他执行信息与债务纠纷,为了让胡总的款项更稳、更快,梁天海律师决定直接以代位权的方式向总包方与业主方主张款项。

在建工领域,代位诉讼是一种很常见的回款策略,但由于每个工程情况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到底能否直接通过代位权成功回款,还是要看具体的案情。总而言之,发生工程款纠纷后,一个同类案件办理经验丰富的工程款律师,一定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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