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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程款管辖法院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次如容 时间:2022-08-09 07:37:52浏览87次

追讨工程款管辖法院,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法院可受理

【案情】

2010年3月起农民工李某即跟随包工头张某施工,至2013年12月,张某先后向李某开具了6张工资欠条,理由是其所包工程尚未结算。2014年1月3日李某得知张某拿到工程款前去索要工资18.7万元却被拒。在第十次索要未果后李某以6张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张某则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应直接受理,请求驳回李某的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以“工资”作为基础关系,而工资仅在劳动关系中才会发生,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可直接受理,应当驳回李某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为一般债务纠纷,法院可直接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中被告张某的答辩理由显然并不涉及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问题,而仅仅就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的问题进行辩解;同时,该规定中所说的“普通民事纠纷”应当指的是有别于劳动仲裁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承认法院有权直接受理。

其次,从利益衡量层面上看:利益衡量重在检视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它历经多元规则的选择、必要的沟通协商和合法性检验。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的案件,倘若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对待,则要仲裁前置,走完“一裁两审”的繁琐程序,这对于处在弱势群体行列的农民工而言是缺乏法律人文关怀的。出于内在权利和秩序利益优于“单边”制度利益的考虑,为了尽快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只要该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事项,工资欠条的性质就应当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基础关系“工资”来否定“欠条”的性质。

最后,从司法实践层面上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黑心老板”拖欠农民工血汗钱的现象屡有发生,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简化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案件的审理程序,合理把握法律尺度,在涉民生案件上实现快立、快审、快执,这不仅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而且部分经由利益衡量所产生的裁判规则也转化成为有规范拘束力的制度,这恰恰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达到和谐统一,是司法实践的最佳选择。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追讨工程款管辖法院,十年工程款终到账 执行办案大快人心

十年工程款终到账 执行办案大快人心

近日,囊谦法院执行局又收到一面写着“尽职尽责心系百姓,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的锦旗,这已经是本月收到的第三面锦旗了。锦旗虽小,却饱含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高度肯定;锦旗虽轻,却承载了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付出。

这面锦旗背后就是一个历经了十年的心酸“讨债”之路。案件追溯到2011年3月28日,这天应该是原告孔某某感到最高兴的一天,凭着自己的吃苦耐劳,和一群手艺精湛的“兄弟”,他顺利地承建了维修囊谦某河道项目。历时半年终于完工,然而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被告方在支付完部分工程款后,对于剩余工程款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迟迟不肯给付。万般无奈之下,孔某某将某单位诉至法院。经开庭审理,囊谦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方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的付款义务。

十年追讨工程款之路就这样开始了,在此期间,孔某某也想过申请执行,但是他始终不相信自己讨要多年的工程款能够通过执行解决,因此也就耽搁下来。直到2022年3月,孔某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向我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执行局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网络查控中未查到任何财产后,及时启动传统查控——通过执行人住所地银行进行详细调查,最终查明其在某银行有专用账户,且有足够款项能够支付孔某某的工程,于是执行法官立即作出裁定,迅速划拨。孔某某终于拿到了属于他的1126102.33元工程尾款,在送上锦旗后,他向全体执行干警竖起了大拇指:“囊谦法院执行局——给力!”

案款到账,申请人开心,执行干警心安。兢兢业业干工作,勤勤恳恳为人民,囊谦法院执行干警用务实的思想、扎实的作风、踏实的工作,忠实的履行着为民办事的初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彰显着法徽的庄严和司法的温度。

供稿:囊谦法院

编辑:罗楚江

审核:詹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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