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江琼 时间:2022-08-10 03:47:54浏览102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较长、工序繁多,而且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大幅变动等,导致工程款结算相对复杂,结算周期较长,在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长期不能得到清偿。在承包人提起诉讼后,发包人往往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
一、工程价款未确定的,不应计算诉讼时效
1.工程完工后结算未完成的,不应起算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
相关判例均支持。理由:在最终的结算完成前,具体的工程数额未确定,不应计算诉讼时效。
2.超过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间仍未完成结算的,不应计算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
理由:结算义务不等于付款义务,超过结算期间未完成结算,违反的是结算义务,并非付款义务。
二、工程价款已确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取决于支付期限是否明确
1.工程价款已确定,但付款期限不明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付款义务,诉讼时效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起诉。
《合同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工程价款确定且付款期限也确定的,诉讼时效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效力确定之日起算。
根据诉讼时效的原理,在合同效力被确定之时,双方对于自己的债权债务应当进行相应的结算,以确定相应的责任。
四、进度款的诉讼时效适用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规则
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支付的进度款及诉讼时效适用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规则,以最后一笔支付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专门为建筑工程提供电气、自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的李先生,三年前在光华路附近承包了一个项目,但由于人员调配问题,导致最后工程的竣工期比合同约定的期限晚了4个月。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一直以竣工日期延长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到现在已经有近2年的时间,李先生打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但不清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
【律师解析】
我们认为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