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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解释是什么,网络诈骗如何根治的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虢华月 时间:2022-10-01 01:10:02浏览123次

电信网络诈骗给很多人造成金钱损失,尤其是上了年纪的人更容易遭遇这方面的诈骗而耗尽一生的积蓄。 必须在电信网络诈骗越来越猖獗的时候也能管理好。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解释,网络诈骗如何根治?五六懂法网络编辑主要介绍知识。 电信网络诈骗的说明是什么

一.发布背景

此前对诈骗罪更为详细的解释是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统称2011年解释),此次公安部参与《意见》制定机关,对公安机关在日常侦查中面临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定罪量刑

二.统一犯罪金额标准

2011年的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规定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这一规定具有灵活裁量的初衷。 但在实际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利用案件共同管辖因素,在量刑较轻的地区规避法律。 从罪刑的角度来看,是不公正的。

三.欺诈金额累计问题

《意见》规定“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诈骗但未处理”,考虑到连续作案的认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对不被认定为连环犯而追加金额的,次数认定次数多的,间隔时间长的几起案件达不到追诉标准的,只能以治安行为处罚。

四.量刑考虑问题

与2011年的解释相比,情节由5项增加到10项,由“可酌情”改为“酌情”,实际上,案件出现上述10种情况的,一定要严惩。 考虑因素主要基于法益侵害的多重性、特殊性以及学界讨论较多的惯犯问题制定,将间接危害性纳入考虑范围,包括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五.打电话和发送信息数量的计算

无论有无连接,只要拨号就可以计数,无论对象是否相同都会计数。 证据标准放宽了,更接近现实了。 特别是因犯罪嫌疑人、被告故意原因,无法准确计算拨打次数的,可以根据语言证据,结合已查明的每日拨打次数综合认定。 但是,这一项容易被滥用或过于有罪。 另外,借鉴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QQ、微信等电子联系发送的信息数量也应纳入其中进行计算,而证据提取的规格可参考2016年10月1日高两个档次发布的《电子证据若干规定》

六.关于使用伪基站诈骗的竞争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报》第六版公布的判例,认为在刑修九公布之前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既构成破坏公众电信设施罪,也构成诈骗罪,想象一下竞赛者将从重罪中受到处罚。 从以前罪的构成要件来说,刑罚的原因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而《意见》中以扰乱无线通信管理秩序罪被认定的,主要是在一般的网络转账诈骗犯罪中,伪基站的使用和车辆的临时发送相结合,具有短时性和流动性因此,参考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确实存在长时间屏蔽信号、屏蔽通信、阻碍特定通信的情况,应当考虑以破坏环境的公共通信设施罪(重罪)予以认定。

七.关于与诈骗罪的竞争问题

由于许多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居,《意见》酌情从重处罚部分和惩治相关犯罪部分进行界定。 从两者的构成要件来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更为清晰地体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要件要素,对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节、处罚相同的,适宜认定诈骗罪。 但诈骗罪中存在罚款和没收财产(金钱处罚),以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罪名适用上,依照诈骗罪定罪的,罪名刑罚不一致,在诈骗罪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八.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公布的《关于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以窃取或者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多,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追究。 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处罚。 日常实务中往往吸收处理诈骗购买公民信息行为,只有在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定罪处罚。 借鉴福建地区汇款诈骗严重灾区的做法,当地检察院一般以500笔为追诉标准,认定5000笔以下为一般情节,5000~5000区间情节严重,5000笔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意见》中,对这一部分的细节没有明确规定,情节犯或者行为被认定为犯,存在疑问,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指导。

九.关于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问题

学术界对取款行为的定义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主张取款行为是诈骗罪的后续行为,应当认定为共犯。 但这无形中扩大了取款人的刑事责任,使其成为诈骗的共犯,或者依据犯罪所得、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的收益罪被定罪。 个人主张以诈骗行为是否既遂作为划分节点进行划分,出人头地已加入犯罪行为,对诈骗事实进行分工,负责取款部分,其行为实际为整个诈骗过程提供辅助(包括精神支持)的,应当认定为共犯,涉案金额认定为共同诈骗金额既遂加入的,其行为实际上只是帮助后续转移赃款,应当以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认定。 同时,参考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上游犯罪不能及时查处的,也可以通过相关下游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十、关于电信、网络犯罪集团中各参与方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出现了组织化、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在同一事件中,推广人员、接应人员、赃款人可以形成部门分别行动,由同一上级负责管理。 虽然从教义刑法学的层面构成共犯,但在实践中由于责任人未被逮捕而形成集体关联,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保证证据的规格,通过部门行为分割进行认定。 此次《意见》采用共犯“打包”认定的方式更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在“参加时间”方面,《解释》已经明确表示将着手进行诈骗犯罪,因此,如果尚未进行诈骗业务,如参加者正在被招募并接受训练等,就不能说是参加了集团犯罪。

十一.关于诈骗共犯的认定

对于此前在实务中在诈骗过程中提供交通、生活保障等相对轻微帮助行为的人员,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参考201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及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参与轻微帮助行为的人员的处罚精神,涉及犯罪利益的金额较高在这次的《意见》中,对这样的人明确认定为共犯并进行了追究。 但对于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商,如何认定其“发现”义务范围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论证。

论诈骗所得的追缴

电信诈骗受害者范围广,犯罪嫌疑人多次转账并隐瞒来源,致使电信诈骗受害者难以取证确认。 在以往的实务中,即使银行账户被证明是诈骗专用的,但由于一些法院因涉嫌来源而不予追缴,一些款项始终可能被冻结,最终返还给犯罪分子。 参考《意见》持有型犯罪,明确诈骗账户收取无法说明来源正当性的款项,有利于打击转账诈骗犯罪,实行违法所得追缴。

网络诈骗如何根治? 网络安全法获得高票,明确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庆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网络安全法共7章79条,内容有六个方面突出。 第一,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第二,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安全义务; 第三,明确网络经营者安全义务; 第四,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第五,建立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第六,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的跨境传输

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安全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该法均有明确规定。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征得其同意。 网络经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坏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销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诈骗高发的情况,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不得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传播信息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安全法在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的建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信诈骗的说明是什么? 网络诈骗如何根治? 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不可能完全根治,只能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自己提高预防心理。 遇到电信诈骗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五六懂法网咨询律师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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