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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借用之机藏匿他人摩托车构成何罪犯罪行为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赵彭 时间:2022-10-02 10:15:01浏览146次

自己财产的安全还是要自己经常注意保护。 如果需要把摩托车之类的东西借给别人的话,就必须约定偿还的期限。 必须证明,如果有人借了自己的摩托车,用了它之后藏起来了,该怎么有罪。 以下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希望能帮上忙。趁借用之机藏匿他人摩托车

王某与自己的男朋友及其好友张某约好在餐厅吃饭。 其间,小王接到朋友的电话,于是借着小张的摩托车去见朋友。 回家的路上,小王前几天自己正好丢了一辆摩托车,工作不方便,但小张的这辆摩托车(13400元)看起来很新,想占为己有。 随后,王先生将摩托车直接骑到停车场藏起来。 然后回到酒席,把车钥匙还给张某,说车已经停在原来的位置。 吃完饭后,小张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就问小王发生了什么事。 王某说,回来的时候锁了车,一定是被偷了,并催促张某报警。 王某被公安机关查处。

行为人构成何罪犯罪

王某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王某采用秘密手段将张某的摩托车偷偷骑上停车场藏匿,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有偷东西行为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构成侵占罪。 首先,王先生借用别人的摩托车,摩托车肯定有保管的义务。 笔者认为,该保管义务是派生的、附属的,其内涵不等同于侵占罪“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的保管。 侵占罪在罪状中的保管具有纯粹性,若将两者等同,实际上是对“代为保管”的延伸解释,不符合立法的原意。 其次,侵占罪的受害者知道自己的财产被谁侵占,即使自己有理赔行为对方也不会归还。 本案王某使用诈骗手段,张某不知道摩托车到底在谁手里,没有向王某索要摩托车,也没有王某拒不归还。 故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个意见不妥当。

(二)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诈骗,本案中王某存在虚构事实,有隐瞒真相行为,但被害人张某因王某诈骗未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张某处理。 也就是说,被害人张某自始至终没有处置自己的摩托车。 他并不是因为被骗而误把摩托车处理掉,摩托车也不是从张某那里骗来的,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也不妥当。

(三)本案构成盗窃罪。 表面上看,该案的盗窃行为并不明显,似乎不存在独立的盗窃行为,给案件带来了定性的困难。 其实,本案的合法借用行为与非法盗窃行为相交织。 其实王某的行为应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合法借用行为; 另一部分是非法盗窃行为。 王某一般租用摩托车往返途中行驶,应视为合法借用,这部分没问题。 王某在合法借用过程中,故意非法占有,实施了将摩托车藏匿在停车场的行为。 将该摩托车藏在停车场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秘密的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行为,也是王某实际获取摩托车的执行行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本质特征,构成了该罪,上述第三种意见是妥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王某具有一系列诈骗言行,这些诈骗言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张某的摩托车,而是为了掩饰自己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

以上是回答。 如果自己的摩托车被他藏着,不排除对方想偷摩托车的可能性。 这也取决于对方的意图,但如果确实是玩的话就没必要负责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盗窃罪。 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络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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