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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裔平彤 时间:2022-10-02 10:40:02浏览87次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部赔偿原则2、财产赔偿原则3、损益相抵原则4、过失相抵原则。 今天,五六懂法网络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进行了问答。 希望能帮上忙。一、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一切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赔偿。 也就是说,以产生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是多少,赔偿是多少。

所有赔偿都取决于损害赔偿的功能。 既然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是非常公正合理的。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就是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都不能以财产赔偿为唯一途径,以其他方式作为依据。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以其他方式赔偿,不能以同一类型复仇的方式补偿。 第三,关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是明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必须作为财产赔偿。 从这个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必须体现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 被害人因损害获得的赔偿,正好可以弥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或者不正当利益。 另外,让加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不能根据其损害承担过度的赔偿责任。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相抵,是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相同原因而受益的人,应当从损害额中扣除利益,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规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有: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的债务原则,适用于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况,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其二,盈亏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和如何承担的原则。 它不是解决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而是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的基础上,确定加害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 第三,损益相抵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同一原因产生的利润额后的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 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等待当事人的主张,以职权、确认的证据为基础,适用该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的债务中,基于与有过失成立的基础上,减轻加害者赔偿责任的规则。 侵权行为时,与有过失时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一)有过失

有过失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曾称为混合过失,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称为有过失,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共同过失。 过失混合的概念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这一概念不能概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被害人也有过失的情形,因此称之为过失最为准确。

侵权行为法律过错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被害人也有过错的。

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失混合。 在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时,有过错的表现是指混合过错,不仅是加害方,被害方也有过错。 但是,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中,没有这种情况。

第二,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混杂。 在过失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致病力。 两种行为相互配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

第三,受害方有损害。 有过失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不当(或非法)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而不是双方受到损失。 在实践中,有时会互相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因各自的过失互相损害对方。 这实际上是两种侵权行为交织在一起,不是混合过失,不能适用混合过失的原理来处理。

(二)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适用过失相抵,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对加害人的责任应当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确定; 关于被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其构成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被害人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共同原因是被害人行为与加害人行为共同作用,促使一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或者被害人行为作用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而继续扩大。

第二,受害者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 也就是说,在自身利益和伦理观念方面是不正当的,行为没有必要违法。

第三,被害人必须有过错,包括被害人代理人的过错在内,混合过错也成立。

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必须通过过失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 在此基础上,按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从而减轻加害者的责任。

比较错误是指在混合错误中,通过找出加害人的错误程度并进行比较,确定责任承担和责任范围。 具体方法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一定比例,确定责任范围。 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者,其过失比例不低于95%; 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失比例不低于51%; 对损害后果应承担同等责任者,其过失比例为50%; 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失比例不超过49%; 过失比例不足5%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确定过失责任的轻重,应当根据注意的内容和注意标准确定。 由此,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负注意的内容,确认哪一方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应该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就要按照“谨慎人”的标准衡量双方的行为,决定双方的过错和过失的轻重共同的标准是故意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

二、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为准,而不是以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大小为准,全部赔偿。 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作用。

第二,所有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赔偿。 人身损害中,发生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所以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所有赔偿必须包括对受害者为恢复权利和减少损害而支出的所需费用损失的赔偿。 值得考虑的是,诉讼费用支出是恢复权利所需的支出,应计算在所有赔偿项下。

第四,所有赔偿只能赔偿合理损失,不合理损失不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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