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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经过征地程序征用,能否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喜明远 时间:2022-10-15 01:30:08浏览94次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征收。 未按规定手续征收的,征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经征收手续征用的,可以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吗?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读者进行知识解答。

没经过征地程序征用,能否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归还土地,并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依法给予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讨论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有土地,很多土地非法占有土地。

农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预告。 在征地申报前将被征地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个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土地所有权、土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求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依法批准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被征地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权申请听证。 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当形成笔录,其笔录也是申报时的必备资料。

(四)征地资料的组织、审核和报告。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依法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方案,并编制建设用地备案说明书(一书四方案)

(五)征地审批。 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征地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查。 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六)征地公告。 依法征地项目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即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项目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 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书面通知,撤销原预征公告。

(七)两则公告后被征地农民权利。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异议申诉权和听证权是他们对征地补偿安置的发言权。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和下达。 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征求意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聘用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返还土地,并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需要法律援助时,请通过五六懂法网络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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