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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地后补手续的法律规定,什么情况可以补办用地手续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位夏兰 时间:2022-10-14 22:25:03浏览84次

实践中的许多征收拆迁人在最初实施征收拆迁时,无法给出完整的批准材料,甚至有很多人主张手续正在补办中。 那么,先征收再补办手续合法吗? 以下为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读者进行知识解答。 请阅读。

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

即使当事人的土地经国务院征用土地许可全部征收,先支付市政府和国土局的征用土地手续、补偿费再取得征用土地方案也是违反手续规定的。

例如,房屋征收决策阶段包括申请、规划、制定征收补偿方案、风险评估、筹资等,都是必不可少的。

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 这里所称国有土地,包括原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进行开发建设,通常要先涉及征地手续。

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本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简单来说,就是重大项目、国务院批一般项目、省级政府批。

农业转移后,应当办理征收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一)基本农田;2 )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另行审批征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用土地批准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批准,超过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用土地批准。

实际上,这种“上车后买票”的先发制人的情况仍然比较常见,被征收人要注意批准的征地面积是否与实际征地面积相符。 以上是编辑为你解答的所有问题。 如果您有其他疑问,也可以在五六懂法网上进行在线法律咨询,阅读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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