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征地流程作者:少晗日 时间:2022-10-15 10:40:02浏览58次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个别省份实施条例的规定,简要介绍国家关于政府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 请阅读。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按照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征地程序分为前后相连的两大块,即征地审批程序和征地实施程序。
(一)征地审批手续(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核后,编制土地征收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土地征收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一)发证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三)公告内容:征收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土地征收用途、范围、面积及征收补偿标准、农民工安置办法、征收补偿期限等。
(四)发布结果:公告发布后,种植、掠夺的农作物或者被掠夺的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二)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三)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四)登记所需资料)土地所有权证书、地面附着物产权证书等文件。
)5)不予登记的结果)纳入补偿范围。
3、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编制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二)编制依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查结果、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四)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五)申请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审批机关:市、县政府(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费用支付)自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移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是对依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在征地中损毁的,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公司对被征收的土地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而支付给该所在地的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征地富余劳动力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农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设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征收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向集体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归属、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由其管理和使用。
)2)其他单位设置的,向设置单位支付。
)3)不需要统一设置的,发给设置人个人,或者经被设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设置人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保管。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1、补偿标准争议
首先由县级以上政府调整,不能调整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定。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