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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纠纷找哪,北京市土地局地址

来源:北京纠纷作者:富锦 时间:2022-11-13 16:45:02浏览6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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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纠纷问题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部门。

拓展资料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它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③用地手续不完备;

④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⑤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⑥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⑦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土地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土地纠纷分为三类,三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土地纠纷分为三类,三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土地发生纠纷,处理途径如下: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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