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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中对人的抗辩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洪元菱 时间:2021-07-14 10:27:35浏览61次

一项名为辩护权的法律经常涉及商业和贸易。抗辩权分为不同的类型,也针对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条件下,抗辩权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也在不同的情况下保护着我们自己的利益。那么,票据抗辩权中的抗辩权主体是什么?以下是边肖的详细介绍。

一、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当事人之间一定的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因此只能针对特定的票据持有人主张,也称主观抗辩和相对抗辩。比如甲和乙签订销售合同时,乙方交付一批货物给甲方,甲方开具票据给乙方,后来甲方发现乙方货物质量严重不符规定,那么甲方可以为乙方进行抗辩,即如果乙方对甲方行使票据权利,甲方可以拒绝付款。由于甲和乙,与B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未能履行约定义务(货物不符合规定),因此A可以为B抗辩;但是,如果乙方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方,丙方要求甲方行使票据权利,甲方不得以甲、丙双方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

二、法律依据

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基础,因此票据抗辩权的权利内容与票据抗辩行为的行为内容具有相同的逻辑关系。因此,明确票据抗辩行为的行为内容,将在逻辑上决定票据抗辩权的权利内容。[4]关于票据抗辩行为,学者们之前有很多解释,有的认为“票据债务人通过提出一些法律上的理由拒绝票据债权人的请求(请求权),称之为票据抗辩”。[5]有人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关系中的被申请人基于票据法上可以主张的理由,拒绝对申请人履行被请求的行为的票据法律行为”。[6]有人认为“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抗辩,即票据债务人拒绝向特定票据债权人或者一般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债务”。[7]有人认为“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拒绝向特定人或者普通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8]

通过分析上述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票据抗辩的行为内容: (1)关于票据抗辩,即票据抗辩的主体一般是票据债务人。[9] (2)关于抗辩,有的概念对抗辩进行了界定,提出了抗辩为法定事由,有的则进一步提出了抗辩为票据法规定的事由,有的则没有提及。事实上,抗辩是票据抗辩的基础,抗辩必须依法提出。 (3)票据抗辩的客体是持票人,但持票人不一定是债权人。因为在票据抗辩场合,有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的则不享有票据债权。被盗票据的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抗辩,但显然持票人此时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抗辩行为的对象不一定是票据债权人,而应是“特定人或普通人”。 (4)防卫行为是针对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没有直接对票据抗辩权进行界定,只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票据抗辩权进行了界定。《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拒绝履行对票据债权人义务的行为”。与我们之前对票据抗辩内容的分析相比,《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定义存在漏洞:一是将被申请人的范围限定为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流通实践中,被申请人不仅是票据的债务人,也是没有票据义务的人。其次,将抗辩事由等同于票据债权人。但在实践中,抗辩对象可能是合法持有票据的人,也可能是通过非法取得票据而持有票据的人,非法持有票据的人根本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成为票据债权人。

很多人可能对票据抗辩权比较熟悉,但对票据抗辩权还是比较陌生。抗辩权的种类很多,抗辩权的主体也各不相同。票据抗辩权针对的是所有有权享有或行使票据抗辩权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本文回答了票据抗辩权中对人的抗辩的主体是什么?的一些相关问题,可以向专业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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