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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背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票据背书方法及18条注意事项课后测试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子车成业 时间:2021-07-27 22:43:32浏览61次

质押的概念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对于质押背书或者票据质押却知之甚少。质押有很多种,但很多朋友选择用票据作为质押。为了保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通常选择票据质押背书。接下来,五六懂法网边肖将带大家了解和学习票据质押背书的主要内容。

一、票据质押背书注意事项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设定票据质权而在票据上所作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和出质人,被背书人是质权人。

质押背书建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质押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转让与让与之间的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出背书并交付后,背书人仍为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背书人不履行债务的,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从票据金额中按照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受偿。换言之,背书人履行保证债务的,被背书人必须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必须按照法定形式背书并交付。同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质押”一词应当以背书记载。但是,如果票据上记载的质押句注明了质押含义,如“保证”、“设立质押”,也应视为有效。记载“质押”字样,后续背书人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对后续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和前一背书人的票据责任。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一切行为,如出示票据、请求付款、收取票据、请求拒绝证明、诉讼等。

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出质人仅在票据上记载“质押”二字而未在票据上签字,或者出质人未在票据或便签上记载“质押”二字而单独签订质押合同或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无效。

二、质押背书的效力

(1)质押的效力。被背书人b通过质押背书后可以取得质权。取得质押的意义在于B有权收取票据金额。无论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质押票据到期时,乙均可行使票据权利,领取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B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不得以与B存在的抗辩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存在抗辩,则可以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的有效性。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而非票据所有权。

(4)权利保障的效力。乙取得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乙行使追偿权时,付款人丙拒绝付款,乙的实际利益将受到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如果甲没有作出任何特别约定,乙应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5)重新背书。为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背书委托收款,不得背书转让或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也有类似规定。但在民法上,质权人可以出质,即再次出质。

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票据质押背书的主要内容。票据质押背书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详细规定。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因情况不同而不同。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质押背书的知识,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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