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2020年增值税发票认证后抵扣期限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苑子怀 时间:2021-07-15 01:27:37浏览99次

期限的界定可以更好地完成某一阶段的任务,增值税发票认证也是如此。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时期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也可以使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那么,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纳税人应注意哪些事项?下面是五六懂法网,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规定: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后次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的现行特点

(1)三票一册扣款期限延长。《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1月1日后取得三票签发的,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申请认证,认证通过后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扣除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出具账簿之日起180日内提交《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审核比对;未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在发布之日起180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扣除。

(2)强调了加班扣三票一本书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三票本,未按上述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不得作为法定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天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申报等抵扣事项的,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成本,增加的增值税税负由企业自行承担。

(3)再次明确了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处理;账本遗失的,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凭海关在报关地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账本电子数据并纳入审核系统比对后,准予扣除。

2、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限中纳税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1)牢记180天扣费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申报。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天”的扣除期限。对于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三票书,纳税人应在180日内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因自身原因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纳税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原规定在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

(三)个人扣除凭证遗失的纳税人,应当在18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遗失三票一册的,可以按照规定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仍允许扣除相应税款,企业财务人员应按此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应税劳务;

2货物销售

总而言之,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限近年来有所改善,从最初的90天增加到今天的180天。所有纳税人,特别是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180天内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验和申报,如有遗失及时申请补发。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登陆五六懂法网网站咨询相关律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