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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相对抗辩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笪元武 时间:2021-07-22 11:18:08浏览105次

在现代社会,虽然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一些公司之间的交易过程中仍然需要票据。现实生活中,票据具有相对的抗辩权。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票据相对抗辩权的呢?接下来,边肖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对票据相对抗辩权的规定及相关事项。

一、什么是票据抗辩权?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一定的法律理由,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

二、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是什么?

票据抗辩可以分为两种抗辩:“物之抗辩”和“人之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票据的所有持有人。这种抗辩理由是指票据本身的缺陷或票据行为的缺陷。比如票据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者票据伪造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相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针对特定持票人进行抗辩。这种抗辩的理由是,在构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义务而发生违约,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人在基础关系中的地位启动抗辩权。

三、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票据债务人行使对物抗辩权的条件

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票据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该法案缺乏法定的必要记录或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缺乏法定必要记录或不符合法定格式而产生的无效票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1)条例草案缺乏绝对必要的项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事项。如果一项法案缺乏任何绝对必要的项目,它当然是无效的。

(2)票据金额记录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账单金额应同时以大写和数字中文,记录,且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三)对票据进行非法变更。《票据法》第九条规定,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汇票无效。票据变更是指原记录持有人变更原记录项目,不同于伪造、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录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对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2.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没有利害关系人声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撤销权的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后,票据权利已被法院撤销,持票人无权向票据债务人主张付款。可转让票据的任何债务人可以决定对任何持有人进行抗辩,即使是善意受让人。

3.票据债权已经消灭。

票据债权因付款或者定金消灭的,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票据是返还的有价证券,即票据付款人付款时,债权人应在票据上记载收款并返还票据,债权将因票据债务人的付款和债权人的承兑而消灭。因此,如果债权人再次行使请求权,票据债务人自然可以拒绝。

首先是规定什么是票据相对抗辩权,实际上是对人的抗辩权,相反是对物的抗辩权。如果不太了解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票据相对抗辩权的,边肖建议最好找当地专业律师详细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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