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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票据诈骗罪如何判刑处罚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巢美华 时间:2021-07-22 14:13:08浏览87次

一、构成票据诈骗罪如何判刑处罚

自然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犯本罪的,对公司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主观知道,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本条为了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规定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情况。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票据、期票、支票时,行为人必须主观“知道”,是否主观知道所使用的票据、期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行为人使用票据、期票、支票时,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知道,不仅要看行为人自身的口供,还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得出结论。 假冒他人票据、发行空头支票、发行与其认购印章不一致的支票、发行无资金担保的票据、期票、在发行时虚假记载、使用伪造、变造的他行结汇凭证的行为人,有欺诈他人财物的故意目的一般来说,以下情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在不知道是伪造、变造、无效的金融票据的情况下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自己的金融票据使用的

3、在不知道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错误地在空头支票上签名,或者错误地在与其预约印鉴不一致的支票上签名的;

4、票据、期票发行时因过错错误记载的;

5、在不知道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证明、汇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了。 等等。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金融票据伪造变造罪处罚伪造变造罪本身,金融票据诈骗罪处罚使用这些金融票据的诈骗行为。 行为人只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未使用的,该行为违反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经常联系在一起,表现为行为人伪造、变造票据、期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证明,使用其伪造、变造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但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相关犯

顺便说一下,票据诈骗罪由故意构成,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人因过错使用金融票据的,不知道例如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金融票据,错误地在空头支票上签名的,不构成犯罪。 而且,当认定为构成该罪需要处罚时,需要区分当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职场犯罪,根据主体不同,处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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