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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瑕疵无法兑现,票据债务人要负责吗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莫云韶 时间:2021-07-22 14:58:09浏览116次

如果签署的票据有瑕疵,不能兑现,票据债务人是否应该负责?票据债务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五六懂法网汇编了票据债务人的知识。请阅读以下文章了解。

[案件简介]

原告:武某

被告:北京一家工程公司

原告系北京次渠临辉,石材经销部老板2008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00元的支票,汇票号为GE02-19921102。2008年10月24日,原告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七家支行平西府分行取账单时,因密码错误被退款。

据原报道,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石材交易关系。2008年10月23日,被告为原告开出面值1万元的支票。原告持票前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七家支行平西府分行取款时,被告知被告预留的密码不正确,导致原告无法取款。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轩艺公司既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复。

[裁判分]

法院认为,原告因票据瑕疵要求银行付款的要求未得到履行,被告应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根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轩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第8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武某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1万元。

2.被告北京,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票据金额为本金,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了原告武某,因票据欠款所产生的利息。

如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计算。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该承担继续赔偿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是因原告未能成功兑现被告开具的支票而引发的纠纷。庭审主要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展开。因此,在分析案件时,也有必要围绕这一重点梳理线索:

首先,实体判断:票据瑕疵时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在法律上,票据是指体现一定财产权的证券,而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者是指持票人通过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取得汇票金额的权利,后者是指在拒绝付款的情况下,通过对其前手(票据的所有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取得汇票金额清偿的权利。票据责任,相对于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瑕疵是指票据上存在一些问题,使票据不再是一般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票据流通的情形。债务人与票据持有人之间形成以票据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票据债务人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有义务向原告付款。当原告的票据存在瑕疵,使其无法从付款人处获得票据展示金额时,持票人有权对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债务人将履行继续付款的义务,并赔偿持票人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是结合五六懂法网小编带来的具体案例,对票据债务人应对票据瑕疵不兑现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票据债务人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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