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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哀灿 时间:2021-07-22 18:33:09浏览115次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提交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无法取得拒绝证明的,应当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证明。 受让人或者受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受让人或者受让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该案有关人民法院判决的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节追索权利

第六十一条【追索权利的发生】票据到期时被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利。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票据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违法责令中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交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支付的相关证明。

持票人出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还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拒绝证明的替代-其他相关证明】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避或者其他理由,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拒绝证明的替代-法院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受让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中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追索权利的丧失】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利。 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对持票人负责。

第六十六条【拒绝事由的通知】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件之日起三日内,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书面通知各票据债务人。

未按前项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造成其前手或出票人损失的,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被赔偿的金额以票据的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以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邮寄通知的,视为已发出通知。

第67条【拒绝事由通知的记载】基于前条第1款的书面通知,应当注明票据的主要记载事项,说明该票据已退票。

第六十八条【追索权的效力】票据的开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担保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优先顺序,可以对其中的任何人、几个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之一或者几个人提出清偿请求的,可以对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清偿权利。 被清偿的人在清偿债务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

第69条【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票据发行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笔记者的,其后的手没有追索权。

第七十条【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向被追索人请求支付以下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支付的票据金额;

(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支付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拒绝证书和发放通知书的相关费用。

被清偿人清偿债务的,持票人应当提交票据和拒绝证明,并开具领取的利息和费用收据。

第七十一条【重新清偿请求和重新清偿请求额】被清偿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对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重新清偿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以下金额和费用:

(一)所有清偿的金额;

(二)前款金额自清偿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追索权的被清偿人在清偿时,应当提交票据和拒绝证明,并开具领取的利息和费用收据。

第七十二条【关于清偿请求人债务的效力】被清偿人依照前两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后,解除其责任。

在行使追索权时,开票人和背书人也受法律限制。 众所周知,开票人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如果开票人持有票据,票据人就不能拥有票据的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是背书者,他也没有偿还此后的手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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