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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蛮春竹 时间:2021-07-22 21:38:12浏览127次

可能很多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发票的问题,很多人在购买大件物品或者小件物品的时候都想索要发票。因为发票可以是一个质量保证,如果有什么质量问题,可以再去找商家,所以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 发票联和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应由付款人或受票人作为原始付款凭证支付;记账联是收款人或开票方记账的原始凭证。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情况和纳税人经营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次数,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及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出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印章)等。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和发票管理的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生产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使用发票金额较大或者统一发票样式不能适应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打印

第六条发票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督,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签发。

税务机关对印制发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发票防伪措施,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仓库,不得丢失。缺陷产品和废品应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和印刷颜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发票的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发票交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变更时,应当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出具印制发票通知书,指定的印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单应当载明发票印制企业名称、发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制颜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付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发票印制企业印制的成品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应当存放在专用仓库,不得丢失。废品要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接收和购买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所称代理人身份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代理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

第十六条《办法》条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使用票证的单位和个人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定票证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核定购买数量、起止号、违章记录、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开具税务机关(盖章)。

第十七条《办法》条第十五条所称发票的使用,是指发票及相关开票资料的收集和保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销售发票,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成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六条所称书面凭证,是指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委托开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开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所称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担保人同意为收到购货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保函。担保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等相关事项。

首先,《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是关于发票的一般规定。其次,还规定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此外,如果担保人同意接收发票保函,则需要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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