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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的期间有几种以及实践中怎么处理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普兰英 时间:2021-07-22 23:23:11浏览99次

限制是制约许多法法律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法,法案中,处方不仅是公平与效率平衡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效率优先的思想。与法,的票据时效不同,票据时效具有短期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它既不同于消灭时效,也不同于定期时效,而是一种独特的时效制度。本文结合票据实践中票据时效期间的起点以及票据期间中断时票据是否需要出示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法。

一、票据时效的期间有几种以及实践中怎么处理?

《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有三个期间:2年、6个月、3个月。这三个期间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持有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未被承兑或者未被付款的两年内,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持有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有权向承兑人主张付款。未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在两年内向承兑人追偿;

(三)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并在时效期间对出票人享有追索权。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两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持有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承担保证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不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没有付款请求权。支票未兑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追偿。《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自签发支票之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如果持票人在短付款期内未被付款,应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处于一定的安全状态。为了强烈敦促持票人尽快追缴,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追索权的时效期间设定为较短的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通过背书转让进入流通状态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原背书人(又称“第一背书人”)以及其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转让的票据能够被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支票可以支付,否则,继承人或者持票人可以对被继承人行使追索权,中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则其应当在自承兑或付款被拒绝的日起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时效期间超过6个月的,追偿权消灭。

3.时效期限为3个月,仅适用于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诉讼地日或者日清偿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追索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在被其他票据持有人追缴后清偿了票据债务,在取得票据后可以从其前任人处再次行使的权利。

二、实践问题

1.票据时效期间的起点。中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在日实施)规定的时效期间的起点,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日开始。在民事生活中,老百姓对时效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所以起点基本可以满足民事生活的需要。但是,在票据交易中,票据权利必须确定,因此权利限制的起点也必须确定,如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第70条规定,所有针对汇票承兑人的诉讼均应从到期日日开始《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第52条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债务人的追索权,应从日规定的提示期间届满时开始在中国《票据法》,也有规定这些确定的起点从出票地日和到期日日开始然而,很难完全确定追索权的起点,因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时间是一个未定的日期间。确切地说,在一定期限内,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2.票据时效期间中断时,无需提示票据。法案期间中断是否需要提交法案,日内瓦统一法案法, 日, 德, 法等国法案法未指定,中国法案法未指定。

3.票据时效完成的法法后果。纵观各国的法,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比普通债权的时效期限短得多。因此,持有人比普通债权人更容易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此外,票据法对票据规定了各种严格的程序,持票人稍有疏忽就可能丧失票据权利,遭受损失。相反,在上述情况下,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很容易受益。这种情况既不能按照法的侵权行为处理(因为受益人是主观的,没有过错),也不能按照法的不当得利进行救济(因为受益人并非没有法法的依据)。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将会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

所谓利息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权利因期限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不能达到请求付款目的时,在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利益限度内,主张返还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利益的权利。主张偿还利息不是票据权利,而是票据上的权利法虽然法在各国对票据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期限,但关于主张偿还利息权利的规定并不一致。统一法案法没有规定这一点,而是由缔约国国内的法自行规定。虽然《中国《票据法》第18条受到学术界的批评,但从时效的角度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

五六懂法网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法法律关于票据时效期间的知识和相关的实际问题。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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