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票据纠纷作者:房小翠 时间:2021-07-23 18:33:14浏览123次
票据是一种带有交易凭证的收据,其主要特点是方便。交易可以在不携带大量现金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一张账单,如支票,才能解决问题。支票是票据的一种,汇票和本票也包含在票据中。汇票和本票可能不是每个人都熟悉,但支票是每个人都熟悉的。边肖为大家整理了《票据法》全文的条文,并往下看。
一、票据法全文
第一章票据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文章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票据活动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文章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名,并按照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5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以无代理权的代理人名义签发票据的,由签发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对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的票据,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效力。
第7条
票据上的签名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的签名,应当是法人或者单位的印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票据上的签名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姓名。
第八条
账单金额应以大写和数字中文,记录,两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记载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更改后的票据无效。
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可以由原记载人变更,变更应当由原记载人签名证明。
第10条
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取得票据,必须支付对价,即应当支付票据双方认可的相应价款。
第11条
因税收、继承或者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支付对价的限制。但是,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身的权利。
正手票是指在票据签名人或持票人之前签名的其他债务人。
第12条
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线情况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第13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利用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是,除非持票人知道有抗辩事由并取得票据。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拒绝向票据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14条
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
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票据签字人应当对记载的原始事项负责;变更后签字盖章的人应对变更后记录的事项负责;无法区分票据是在涂改前签署还是涂改后签署的,视为在涂改前签署。
第15条
如果票据遗失,票据遗失人可以立即通知付款人挂失并停止付款,但未记录付款人或无法确认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
败诉方应当在通知票据灭失并停止支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进行。票据当事人没有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未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
(a)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签发之日起两年;
(二)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支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清算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发行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18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限制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不足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款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章汇票法
第一节出票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