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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票据权利行使注意事项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蒋幼安 时间:2021-07-23 19:18:14浏览103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票据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尤其是支票,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流通手段。无论是小企业还是大企业,使用支票作为支付工具都很常见。

然而,有许多小支票。近年来,围绕支票的纠纷越来越多。检查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在实际使用中也有几个典型的注意事项。以下是一个案例研究。

数额填写有错误 票据权利被泡汤

一家贸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收到一张张支票,去银行承兑,但被银行退回。没办法,公司拿着支票到法院起诉,要求实现票据追索,拿到支票金额。

经过审判,法院裁定该公司的索赔被驳回。原来公司持有的支票上的金额填错了,15.23万元误写为15.23万元。

我收到支票的时候没有仔细看,但是去银行的时候发现号码错了,但是当时给支票的客户找不到。虽然填错了,但明眼人能看出来支票的金额,所以上法庭应该没问题。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事实上,持有这样一张张支票并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是不能被支持的,因为它在张根本不是一张有效的票据。

法官说,要实现票据权利,票据持有人必须首先持有有效的票据。只有当法案有效时,我们才能谈论行使我们的权利。但相关法律对票据的效力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支票为例,付款金额、付款人姓名、签发日期等项目。支票上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记录,不得错误更改。一旦这些项目被错误记录,这张张支票将失去其有效性,即使它被持有,它也不会实现票据权利。公司持有的票据支票金额书写有误,在张根本不是有效票据,无法享有票据权利,也无法获得支票金额。

收到支票为空头 待发起诉已过期

一家公司在2007年1月收到了一张来自张的支票,票面记录的所有项目都是完整和正确的,没有任何改动,但在到达银行时才被告知这是一张来自张的空头支票。公司多次找到开出支票的客户协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逃避,从未给钱。

2008年4月,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客户公司对其2007年1月开出的空头支票承担支付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该公司持有的票据具有完整的法律记录,且为有效票据,但仍不能支持其实现票据权利,因为张支票已经到期。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充分发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法律规定了票据权利行使的相关期限。以支票为例。支票的出票人应当自签发支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可以不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要求签发支票的出票人承担责任,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限的。支票持有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法官提醒,如果你从张拿到一张空白支票,发现出票人谈判失败,你必须迅速起诉。否则,如果期限超过6个月,您将持有在张,到期的支票,您将无法再实现票据权利。不同类型的票据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不同类型的权利行使权利的期限也不同。所以持有票据时,一定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千万不能让票据过期。

如果手持无效票据,持票人的权益是否就无法保障了呢?

票据权利超过行使期限的,持票人也可以以票据的基本关系起诉。比如有人卖水泥,收到张的支票,由于上述原因,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此时他也可以销售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购买水泥的客户支付水泥款。这张在张无法变现的支票,可以作为水泥销售合同纠纷诉讼的证据。但此时,票据权利并未合法行使。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需要对买卖合同中双方的关系以及按照合同履行的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维护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益。

签发支票不要回 几经易手还付款

上述所有案件都是因不小心收取支票而引起的纠纷。其实开支票不能马虎,否则会带来一些麻烦。

销售建筑材料的小王,从他的客户梁老板那里收到了张老李公司开出的6万元转账支票。三天后,小王分行取款,却被告知密码错误,拒绝付款。打电话给梁老板,他总是说在其他地方找不到人,所以小王起诉老李公司,要求承担账单支付责任。

老李公司感到委屈,他们根本不了解老王,而且他们从来没有任何生意。这张张支票属于开始装修老李公司的梁老板。只是按照当时梁老板的要求,收款人没有填写。由于梁老板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老李公司与梁老板达成协议,不支付支票上的款项。当时老李公司认为,反正已经同意不用再付了,所以不想要这张张支票回来。没想到,梁老板会把它给别人。老李公司感到非常恼火,坚决拒绝付款。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老李公司向小王支付6万元,小王与老李公司虽无直接交易关系,但经审理可以确认。小王已经为这张支票支付了对价。小王真的把建材卖给了梁老板,拿到了张的支票。小王是一个诚实的人。因此,小王与老李公司之间的票据关系合法有效,小王票据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法官认为,这种情况在票据纠纷案件中非常常见,作为持票人的原告与出票人的被告之间往往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一张张支票已经转手好几次了,最终的持票人和最初的出票人可能完全是陌生人和陌生人。开具支票时,出票人应始终询问领取支票的客户或自行省事,而不是填写收款人。这样一个看似很小的疏忽,会给选民带来很大的麻烦。支票的收款人不属于依法必须记载的项目。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项可以留空,不会影响这张张支票的有效性。然而,一旦张支票被转手,其他收款人就会被填写。没有特殊情况的,出票人应当向新的收款人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票据无因性,持票人与出票人没有直接交易关系的必要,无关系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只要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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