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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焦思涵 时间:2021-07-24 00:58:16浏览82次

在开汇票时,有些项目是必须记录清楚的,我们称之为绝对项目,而有些项目可能没有那么重要,所以不需要记录。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记录,这是相对记录。那么汇票的相关项目是什么呢?五六懂法网边肖为你解答。

这也是必须记录在草稿上的内容。但汇票上未记载相应事项的,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这些未记录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和确定。《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丁的内容,下面单独说明。

(1)付款日期。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日期。除了即期付款之外,汇票的金额通常在签发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因此,汇票应记载付款日期,作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但是,如果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不一定会导致汇票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是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第25条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是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从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择,不能选择法定形式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即期付款是指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汇票的付款人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立即付款。汇票上没有记载具体的付款时间,注明“见票即付”或者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持票人提示汇票的提示日期为付款日期,这意味着汇票到期。但为防止持票人长期不提示汇票,损害债务人利益,《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一个月。如果持有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提示付款,他将失去对其所有前任的追索权。固定日期付款是指汇票记录特定年、月、日作为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因为这种形式的付款日期最明确,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只能在出票日起一定期限后付款。这是从作为开始日期的发行日开始,直到记录在汇票上作为到期日的某个时期(如2个月)结束。见票后定期付款是付款人在票据上记录的付款日期,即从付款人承兑日起一定时间后可以付款,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这里的计票日期是看票日期。

(2)付款地。这里指的是支付汇票金额的地方。该内容应清楚地记录在票据上,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知道在哪里出示付款。但是,如果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不一定会导致汇票无效,但会依法确定付款地。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案中,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地、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经营场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地为付款地;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支付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场所。

(3)出票地。是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方,这个内容也要清楚地记录在票据上。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按照《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出票人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既然属于汇票中对应的项目,可见其重要性并没有那么高。法律规定,汇票上的相应项目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可以通过五六懂法网,的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该领域的律师,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将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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