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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泷霞影 时间:2021-07-24 05:23:16浏览110次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双方在合作中需要一种有效的方式来保证双方的交货和收款,保函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应运而生。虽然这些担保方式为交易提供了担保,但它们仍然是不同的。今天我们谈论的是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作为对人的一种保障,保函与基础契约的关系是基于从属还是独立?据此,保函在性质上分为隶属的保函和独立的保函。传统的保函是从属的,而保函是基础契约的附属契约。其法律效力随着基础合同的存在、丧失、灭失而变化,担保人的责任属于次要给付责任。只有在保函申请人违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才能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申请人是否违约应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往往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是非曲直。因此,当在从属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应根据基本合同的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决定是否付款。用于国内交易的保函基本上是保函的下属

独立的保函是不同的。虽然是按照基础合同打开的,但是一旦打开,就具有独立的效力,是一个自成一体的文件。担保人是否支付受益人的索赔仅取决于保函本身的条款。

保函独立法案通常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票即付的。一旦保函开放,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解除其在保函的义务;保函的赔偿仅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银行应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后立即支付指定的金额。保函是独立后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的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需要,通过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来的,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当索赔发生在保函,时,担保银行必须调查基本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超出了其人员和专业技能的范围,并将涉及合同纠纷甚至诉讼。银行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卷入复杂的合同纠纷,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和声誉,倾向于使用独立的保函,而且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越来越多地引入信用证业务的办理原则,有的甚至称保函为保证信用证。

第二,独立的保函可以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更容易实现,避免保函申请人以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等各种理由向其索赔,避免对违约方花费大量金钱、精力、旷日持久的诉讼等缺陷,确保其权益不会因合同纠纷而受损。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不能分为属性和独立性。具有信用证“独立、自足、纯单证交易”的特点,本信用证以受益人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决定是否付款,与基础合同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保函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保函国际惯例能够得到各国银行和贸易界的广泛认可。独立后的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其性质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首先,保函有从属和独立的区别,但备用信用证没有。虽然它们都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保证交易的担保作用,但备用信用证几乎可以被视为一种替代担保方式。信用证只是作为银行还款的凭证,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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