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票据纠纷作者:隗琼怡 时间:2021-07-24 09:48:18浏览148次
说到生活中的票据,有很多内容,比如发票、海运提单,甚至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国库券。由于票据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纠纷,我国专门制定了非常详细的票据法,主要用于调解各种票据关系。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票据活动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出票人制作票据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以无代理权的代理人名义签发票据的,由签发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对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名,是指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的签名,应当是法人或者单位的印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票据上的签名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姓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应当以中文资本和数字两种方式记录,两种方式必须一致。如有不一致之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更改后的票据无效。
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可以由原记载人变更,变更应当由原记载人签名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取得票据,必须支付对价,即应当支付票据双方认可的相应价款。
第十一条因纳税、继承、赠与依法可以无偿取得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身的权利。
正手票是指在票据签名人或持票人之前签名的其他债务人。
第十二条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是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利用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除非持票人知道有抗辩事由并取得票据。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拒绝向票据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票据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名和其他记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的伪造、变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
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票据签字人应当对记载的原始事项负责;变更后签字盖章的人应对变更后记录的事项负责;无法区分票据是在涂改前签署还是涂改后签署的,视为在涂改前签署。
第十五条票据遗失,除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外,票据遗失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付款。
败诉方应当在通知票据灭失并停止支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进行。票据当事人没有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
(a)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签发之日起两年;
(二)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支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清算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发行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期限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不足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并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十九条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没有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