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票据纠纷作者:莫云韶 时间:2021-07-25 00:08:20浏览115次
一、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答辩权:
1、票据缺乏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
(1)票据上缺少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票据、期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中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的记载不合法。 根据《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字母和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两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3)对票据进行不正当的变更。 根据《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变更。 变更后的票据无效。
2、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公示催告期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票据债权消失了。
票据债务因支付、提存而消失的,票据债务收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为了将票据归还证券,即债权人在票据支付人支付时必须在票据上记载领取并归还票据。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因票据债务人的支付和债权人的领取而消失。 因此,如果债权人再次行使支付请求权,票据债务人当然可以拒绝。 票据债务已经提存面额金额的,票据债权通过提存消灭,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已经提存为理由行使答辩权。
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票据答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者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履行该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 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答辩事由,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答辩权。 票据答辩权有两个特点
1、票据答辩权只能对票据请求权行使。
2、票据答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拒绝票据请求权的效力,由此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如上所述,在经济生活中,票据广泛应用,包括票据、期票、收据等各种票据。 持有票据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这一重要权利,在票据失效、票据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 这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应该向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