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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公司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陆若菱 时间:2021-07-25 06:13:21浏览127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以下简称票据法) )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票据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票据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票据的发行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票据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票据的开票人是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承兑票据的商业票据出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支付关系;

(二)有可靠资金支付票据金额;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票据持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

(二)出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担保人”,是指有能力清偿票据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票据出票人签名、银行承兑商业票据签名,在该银行票据专用印鉴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银行出票人的签名,在该银行的票据专用印章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银行票据专用印鉴、银行票据专用印鉴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名,应在本公司财务专用印鉴或印鉴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出票人签名,出票人为机关的,在与该机关在银行预约的签名一致的财务专用印章或印章上,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出票人为个人的,与其个人在银行确保签名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的名称。

第十七条票据发行人在票据上签名不符合票据法和本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人、承兑人、担保人对票据的签名不符合票据法和本法规定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对票据的其他签名效力。

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支付人”,是指受支付人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防止丢失的票据丢失时,丢失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丢失。

报失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挂失的,应当填写停止挂失通知书并签名。 挂失停止通知书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的种类、编号、金额、出票日、付款日、付款人名、收款人姓名;

(三)禁止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停止挂失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付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停止丢失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的,从第十三日起停止丢失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停止挂牌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停止挂牌。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与申请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担保人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及其附件中记载担保事项。 票据发行人、付款人、承兑人担保的,应当在票据正面记载担保事项; 人向笔记者保证的,应当在票据背面或者其粘着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背书依法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领取”,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表面签名,持票人付款的意思。

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应收银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以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之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的“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支付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承担、拒绝支付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承担、拒绝支付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签名。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的《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退还的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的签名。

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潜逃的证明;

(三)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开立空头支票或者开立与其认购的签名不一致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5%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向票据发行人要求支票金额的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承兑、支付、担保或者贴现违反票据法和本法规定的票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录、解聘或者开除的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票据支付人看到票据后立即支付或者对到期的票据,故意压制票据,延缓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抑票据、延缓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的0.7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录、解聘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以及防伪技术的要求和印刷,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大使馆的实际需要,可以在票据格式中添加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票据管理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印刷票据,如果被发现,将被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说到底这是违法行为。 所有人都要仔细看,知法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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