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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包括哪些,我国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洪元菱 时间:2021-07-25 08:58:21浏览105次

我们知道,票据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是持票人权利的凭证,因此能够反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是其法律行为的体现。但是,很多人对票据行为的内容了解不多。票据行为包括哪些?,下面将为大家解答

一、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票据行为是指旨在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广义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与承兑、标记、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支付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六种:出票、背书、承兑、参与承兑、保证和保付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样式出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制作”和“交付”。所谓制作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样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合法内容并签名。既然现在各种票据都是某些机关印制的,所谓“制作”也不过是填写相关内容和签名。所谓“交付”,是指按照出票人自己的意愿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但不是出于出票人自己意愿的行为,如盗票,不能称为“交付”,因而不能称为出票行为。

《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三、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票据的特点是流通性。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是背书,当然还有简单的交割。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背书票据。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一旦票据通过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转让给被背书人。

四、承兑

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存在信任关系。当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并不意味着付款人会付款。为了确保汇票到期时得到付款,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签名承兑汇票的,应当对汇票的到期付款负责,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五、参加承兑

参与承兑是指准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承兑票据,以阻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票据行为。通常发生在汇票未被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

六、保证

保证是指以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同时承担相同内容的票据债务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保证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本票,但不适用于支票。

七、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一个票据行为的支票支付者。一旦支票通过付款人的保付,支票上标注‘照付即付’或‘保付’字样并签字,无论出票人是否在付款人处有资金,无论持票人是否在法定提示期间提示,即使出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仍应按规定付款,付款人应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在具体操作中,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在票据上记录行为的含义,行为人在签章之后交付票据,它包括三个方面,即记录、http://

所谓记录,一般来说,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要记载的内容。比如开出票据时,他们要明确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付款顺序、出票日期等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应写“承兑”二字,保证汇票时,应写“保证”或“保证”二字。

所谓签章,就是签字、盖章或签字加盖章,表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盖上自己的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的签章应为法人的签章或该单位的印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票据法》,票据上的签名应是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笔名或艺名代替。

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当向持票人交付票据。在票据行为人将其记录并制作成签章,之后,该票据就不能生效,只有当其交付给对方时,该票据才能生效。

狭义票据行为有六种,含义不同。在具体操作中,票据当事人所要表达的行为含义是通过票据行为来表达的。另外,对于要记录在票据上的内容,具体日期、金额等。必须写明并盖章,否则票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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