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票据纠纷作者:乘乐双 时间:2021-07-25 09:58:21浏览96次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之间的票据种类繁多。票据诈骗,顾名思义,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不正当手段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小编介绍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方法。
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对行为人的一些主观条件作了特别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人必须主观上“知道”,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无效的,是区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主观上不知道汇票是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不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主观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不仅要以行为人本人的供述为依据,还要以对整个案件的全面了解为基础,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票据,开具空白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开具无财务担保的汇票、本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必须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样的意图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来说,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工具而使用的;
2.滥用他人的金融工具作为自己的金融工具;
3.在不知道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遗失空白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疏忽而作错误记录:
5.不知道是伪造还是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凭证。等等。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对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进行处罚,而金融票据诈骗罪对利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进行处罚。行为人仅伪造、变造金融工具而未使用的,该行为违反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犯罪往往是有联系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利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牵连犯的一种情况,应当从重罪处罚,即按照票据诈骗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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