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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要记载哪些事项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焦思涵 时间:2021-07-25 16:43:23浏览148次

一张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可以多次背书,但被背书人要写清楚。当然,如果汇票在开始时不能背书,后续背书将无效。背书汇票有一定的方式,那么背书汇票的方式有哪些呢?五六懂法网边肖为你解答。

一、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名,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规定:“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方式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

通常在票据背面预先打印若干背书栏,表明票据权利转移给被背书人,而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空白处则保留给背书人背书时填写。一般来说,票据法不限制背书的次数。当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已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便利贴”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名,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并且背书还必须记录被背书人的姓名。

一、有限背书,(本票据背书后不能转让)

B.特别背书。也称为注册背书。(该票据的被背书人可以再次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c、空白背书,又称匿名背书。(这张票据可以不背书转让,持票人也可以把它变成特别背书的票据。)

二、汇票背书需要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 (1)应记载事项。背书应当记载背书人的签名、被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日期。无日期背书,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在便利贴上背书的,便利贴上的第一个人应当在汇票与便利贴的粘合处签名。

(2)可记载事项。,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可转让”一词可以记录在汇票上。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后背书人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并不认可‘免除担保责任’、‘免于制作拒绝证书’、‘初步付款人’等记录及其有效性。

根据 (3)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附条件对汇票无影响,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背书转让部分汇票金额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无效。

从相关法律可以知道,背书是票据权利转移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流通的基础。汇票背书主要有三种方式,即限定背书、特别背书和空白背书。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致电我们在五六懂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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