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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背书应该注意什么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乌雅半 时间:2021-07-25 19:53:23浏览112次

一、票据转让背书应该注意什么

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其直接后手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对被背书人出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不要在背书上附加条件。 有条件背书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效力。

1、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填写为收款公司名称。 转账支票背面本公司不予盖章。 收款人收到转账支票后,可以在支票背面背书的一栏盖上收款人财务专用印章和法人印章,填写银行收款后,与该支票一起委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也可以直接提交给开票人开户银行。

2、转账支票收款人可以作为收款人的个人姓名书写。 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加盖个人公章或签名,填写身份证号码和签发机构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二、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其直接后手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对被背书人出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要在背书上附加条件。 有条件背书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效力。

背书依法转让的票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价款。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发行人签名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受让人、担保人在票据上签名不符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符合规定的其他签名的效力; 书人在票据上签名不符合《支付结算办法》、0103010、0103010规定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名的效力。

三、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的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凲、玖、拾。

例如: 2005年8月5日:贰零伍年凪月零伍日

八月前零字写不写都行,但伍前一定要写零字。

2006年2月13日:贰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须写。 从叡月开始玖月前零字不用写。 从拾月到拾贰月必须写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 (前面写“零”也经常被认可。 例如零壹拾月)。

) ) 2日至2日必须写零字,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壹拾日及壹拾x日。 2前面多写“零”字也得到认可。 例如,零壹拾伍日,以下相同。 2接受日到2接受日一定要写2接受日以及2接受日,叁拾日到叁拾壹日必须写叁拾日以及叁拾壹日。

二、受益人:

)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以填写本公司名称。 在这种情况下,在现金支票背面的“被背书人”栏上盖上本公司的财务专用印鉴和法人印鉴。 之后,收款人可以用现金支票直接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有些银行的各营业所与网络连接,因此也可以在网络连接的营业所取款。 具体而言,取决于网络范围。

)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以作为收款人的个人姓名书写,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加盖个人印章或签名,填写身份证号码和签发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领取货款。

) 3、转账支票收款人应作为对方公司名称填写。 支票背面本公司不盖章。 收款人收到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背书的一栏盖上收款人财务专用印鉴和法人印鉴,填写银行收款后,与该支票一起委托收款人开户银行汇款。

如上所述,票据作为我们生活中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冷酷无情的许多人不知道该注意什么,为了不影响票据的流通,持票人要正常收款,就必须了解票据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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