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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有哪些情况,票据责任提示付款期限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万白容 时间:2021-07-26 13:43:26浏览120次

对于大多数票据,如果需要承兑,往往会有一定的期限,这种情况下,作为承兑人,也会提示付款期限。具体来说,票据提交的时限是什么?如果你对此不是很清楚,可以下面跟着五六懂法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有哪些情况

持票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称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间为提示付款有效期。票据主要分为支票、汇票和本票。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即自支票签发之日起10天内可向银行提示付款,到期后作废。

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一个月。

三、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建议付款期限为汇票到期后一个月

四、支票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而汇票有一些限制,如下:

1.法律上禁止背书(考虑行为的合法形式)

(一)汇票被拒绝的。

(二)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三)提示付款期限过后,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

2.禁止任何背书(考虑到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该转让不具有票据法效力,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经背书人直接背书后,对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各方当事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质权人取得的汇票(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建立的是担保关系,而不是转让与票据权利转让的关系。因此,质权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转让。

(二)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和前背书人的票据责任。

(三)票据出质时,出质人仅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未签名的,或者出质人单独签订质押合同或者质押条款而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4.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为持票人,被背书人仅为代理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尚未取得票据权利,故不能转让。

(二)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和前背书人的票据责任。

前两种被认为是普通背书的形式,后两种是不能转让的特殊背书。如果分成细节,可以如下:1。被拒绝承兑的票据;2.被拒绝付款的票据;3.二手取得的带有“不可转让”字样的票据;4.质权人取得的票据;和5。代收机构取得的票据。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现实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票据,提示付款的具体时限是不同的。当然,如果你手里有任何一种票据,你都应该在票据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承兑付款,否则可能会损害你自己的利益。以上是五六懂法网整理的内容,五六懂法网有在线律师,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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