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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解读,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无飞雪 时间:2021-07-26 22:53:29浏览57次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票据关系非常常见。债权人,即持有人,有主张给付和追偿的权利,因此相应的债务人有抗辩权。抗辩权相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权而存在,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我们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来解释吧。

一、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票据的所有持有人。这种抗辩理由是指票据本身的缺陷或票据行为的缺陷。比如票据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者票据伪造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相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针对特定持票人进行抗辩。这种抗辩的理由是,在构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义务而发生违约,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人在基础关系中的地位启动抗辩权。

二、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法定理由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针对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律理由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抗辩来自票据本身或票据本身记载的债务人。

第二,抗辩可由债务人针对所有不特定的债权人使用,不受持有人变更的影响。

三是抗辩事由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它是针对不特定票据债权人抗辩的绝对性和客观性。所以,这种防御也叫事物的防御。这些原因主要包括:

(1)抗辩票据无效是因为其不符合法律形式要求。

票据缺少法律规定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的,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有一些不能记载的东西,也可能使票据无效。在我国的票据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

(1)笔记缺少说明笔记类型的记录。

(2)票据上无表明委托或承诺无条件付款及确定余额的记录。

票据缺少当事人的姓名、签名和出票日期。汇票必须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字,本票必须有收款人的名字,支票必须有付款人的名字。至于出票人的签名和出票日期,票据如有欠缺,则无效。

(4)票据无效,因为它包含某些不能记录的项目。例如,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附加某些条件。

(2)票据权利不能行使。主要是:

(一)票据上记载的日期尚未到账,或者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点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一致,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

(二)票据已由全体付款人支付或者票据费用已依法交存。

(3)票据权利因法院判决撤销权而无效。 (4)持票人持有的票据权利将因超过期限而完全消灭。

(3)无行为能力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伪造、变造签名的抗辩。

(五)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未经授权或者他人未经授权的。

(六)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

(7)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的权利限制已经届满或者持票人缺乏权利保全程序而解除票据责任。

2、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这种防御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这种防御来自于特定的人,所以叫做人的防御。 第二,这种防御只能向特定的承受者提出,所以也叫人情防御。抗辩的法定事由包括下列情形:

(1)特定持票人缺乏或者丧失收取汇票金额的能力。

(2)特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特定持票人缺乏收取汇票金额的正式资格。即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4)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继承、税法和赠与等原因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优于其前辈的票据权利。

(5)特定债务人能够对抗特定债权人的原因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因果关系。票据虽然属于无因性证券,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分离,但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在有因性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存在和履行,仍应以票据原因合法有效为前提。

这种类型的防御具体包括:

(1)以缺乏因果关系为由的主观抗辩。在没有原因关系的情况下,票据关系不会消除,但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被认为明显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票据法一般赋予票据债务人直接为其直接当事人进行抗辩的权利。

(2)以因果关系违法为由主张的抗辩。

三、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利用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除非持票人知道有抗辩事由并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拒绝向票据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对人和事物有两种防御。无论是票据本身的问题,还是持票人的问题,都要从各个方面来适用,其适用范围是不同的。票据关系中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原因。同时,如果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纠纷,也不可能对抗持票人。以上是边肖整理的一些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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