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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壬思山 时间:2021-07-27 01:03:29浏览120次

每个成年人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都会接触到银行开具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甚至支票等。票据看似简单的操作流程,其实有非常详细的管理措施可以监督。这是中国银监会对全球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统一规定。那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比尔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比尔劳、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使用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本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承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支付汇票金额。

第九条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存在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有可靠的资金支付汇票金额。

第十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有能力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以公益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票人的签名和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的签名,为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在银行本票上的签名,为银行本票的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和本票的专用章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签章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签名,以出票人为单位的,应当是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的签名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应当是与个人在银行预留的签名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真实姓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名的效力

第十八条比尔劳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受付款人委托,代理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票据丧失,依照票据法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失主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当败诉方通知付款人票据或付款人代理人停止赔付损失时,应填写停止赔付损失通知书并签字。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遗失的时间和原因;

(二)汇票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

(三)止损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在收到挂失通知后立即暂停支付并停止支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挂失止付通知自第13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代理人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依法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使用支票上的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将保证事项记载于票据或者其粘单上。担保人为出票人、付款人人或者承兑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担保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保证事项应当记载于汇票背面或者其便签上。

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收款,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正面签名,表明持票人已经收款。

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汇票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日期为提示付款日期。

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和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录;

(二)拒绝承兑和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或者付款的时间;

(四)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签名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款理由,包括下列事项:

(a)退回的汇票的种类;

(二)退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退款时间;

(4)拒付签字。

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和付款人的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和付款人已经逃逸的证明;

(三)公证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白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不骗取财物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索要支票金额的2%。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收受、支付、担保、贴现票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票据付款人故意拒付或者迟延支付见票即付或者到期应付票据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拒付和迟延支付期间,按日票据金额的0.7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份数、颜色、规格、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银监会,制定的《票据管理法》中,对商业汇票的签发条件、票据的具体格式、票据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同票据的具体使用方法等都有明确规定。当然,本地银行在处理票据业务时,绝对不会有违反银监会规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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